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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河能放煙花嗎?

為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著力風險防控,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從即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農歷二月初二),在全縣範圍內開展煙花爆竹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動”,明確采取最高標準、最強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齊河縣人民政府

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通知

為加強煙花爆竹管理,保障公眾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汙染,倡導文明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德州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全縣禁止燃放。

壹、本通告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的煙花爆竹銷售和管理活動。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焰火以及其他由火藥制成的能夠產生煙、光、聲的物品。

2.本縣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南至黃河中心線;

東至李佳安引黃幹渠中心線;

北至鐘奇大道(公園北路)及其延長線;

西至雁北街道辦事處邊界-雁城街道辦事處-祝阿鎮世紀大道(鄢頗路)-何坤街(309國道)-黃河北占堤向南延伸至黃河中心線;

上述線路相交形成的閉環區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詳見附圖)。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依法劃定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三、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本縣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重汙染天氣預警由德州市人民政府根據生態環境和氣象部門的預報信息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提醒公眾不要燃放煙花爆竹。

四、因重大節日和重要慶典、慶典,確需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查處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應急管理部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財政、自然資源、教育體育、民政、交通運輸、審批服務、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六、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除前款規定的區域外,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國家機關辦公室;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等交通樞紐;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儲存和經營單位;

(五)安全保護區內的廣播電視、通信線路和輸變電設施;

(六)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教育機構、體育館、博物館、公園、廣場、旅遊景點、宗教活動場所、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在林地、苗圃、城市綠地等重點防火區域;

(八)高層建築及其周邊、地下建築和在建高層建築;

(九)重要軍事設施;

(十)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由鄉鎮(街道)按照縣級政府的要求,在上述位置設立統壹的警示標誌,並做好安全提示和防範工作。

七、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壹)不得向人、車、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網、公共* * *綠地投擲、燃放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構)築物、屋頂、陽臺、窗外燃放或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和車輛的安全通行;

(4)未經許可,不得燃放專業煙花爆竹;

(五)不得以其他危及公眾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燃放煙花爆竹後,應及時清除垃圾。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陪同、看護。

八、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不得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九、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活動,並加大重大節日期間和重汙染天氣預警的宣傳力度。

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審批服務等有關部門在辦理戶籍登記、婚姻登記、殯葬服務、產權登記、市場主體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布通告、設立公告欄等方式,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

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依法開展燃放煙花爆竹的公益宣傳。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開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區內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制定公約(規約),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實施。

十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酒店、賓館以及從事慶典、婚喪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與煙花爆竹有關的服務。

12.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酒店、賓館等服務單位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在責任範圍內勸阻非法燃放煙花爆竹,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業主遵守本通告的相關規定,勸阻物業管理區域內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三、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提倡單位和個人少放或不放煙花爆竹。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煙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鼓勵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誌願服務活動。

十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和應急管理部門舉報非法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15.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眾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通告第三條規定,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500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十六、違反本通告第八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煙花爆竹和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違反本通知第十壹條規定,酒店、賓館或者從事慶典、婚喪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煙花爆竹相關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18.本通知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65438+2月31日。2020年6月65438+10月25日前發布的《齊河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在市區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同時廢止。本通知執行過程中如有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按上級要求執行。

齊河縣人民政府

2021 65438+2月25日。

齊河縣公安機關群眾

舉報煙花爆竹違法犯罪獎勵辦法

為做好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運輸、儲存、經營和非法燃放各類煙花爆竹行為,嚴密防範非法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和燃放引發的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市政府要求,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德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壹、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舉報人向公安機關提供非法生產、運輸、儲存、經營、燃放煙花爆竹違法線索的行為;

二、舉報非法生產、運輸、儲存、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經查證屬實的,獎勵第壹舉報人;

三、對舉報非法生產、運輸、儲存、經營、燃放行為的舉報人嚴格保密,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從嚴懲處;

四、謊報警情、弄虛作假或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同壹案件被不同舉報人重復舉報的,主要獎勵在案件查處中發揮重大作用的人員。效果相同的,以第壹舉報人獎勵為主,順序以公安機關接到舉報的時間為準;

6.舉報人舉報的案件經核實結案後,轄區公安機關將及時將獎勵決定通知第壹舉報人。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後10日內,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七、凡舉報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查獲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火工品等涉案物品總價值不足20000元的,獎勵舉報人500-3000元;涉案物品總價值20000-100000元的,獎勵舉報人3000-5000元;涉案物品總價值超過100000元的,獎勵舉報人5000-10000元;

八、凡對非法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產品進行舉報,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非法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產品100箱(每箱35公斤為標準箱)以下的,獎勵舉報人500-3000元;超過100箱(含100箱)的,獎勵舉報人5000-10000元;

九、凡舉報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產品,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視情況獎勵舉報人1000-10000元;

十、凡舉報非法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獎勵舉報人500-1000元;

11.凡舉報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或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經公安機關核實,獎勵100-200元;

十二、根據線索查清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槍支和爆炸物品(炸藥、雷管等)的重大案件。),獎勵舉報人5000元-10000元;

十三。舉報電話:110

十四、本辦法自2021 1日起執行。2006年2011起施行的《德州市公安機關獎勵舉報煙花爆竹違法犯罪人員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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