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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

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的管轄範圍如下:

1、受理同級鐵路運輸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涉及車站、貨場、運輸指揮機構等鐵路工作區域發生的犯罪;

2、受理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案件,包括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以及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和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等。

鐵路運輸法院的職責與權限:

1、審理鐵路運輸安全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審理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3、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4、處理鐵路運輸領域的行政案件;

5、審理鐵路運輸領域的刑事案件;

6、其他法律規定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案件。

綜上所述,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的管轄範圍主要包括審理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的刑事案件,特別是鐵路工作區域內的犯罪行為,以及處理與鐵路運輸、安全和財產相關的民事糾紛,如鐵路旅客運輸合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以及貨物運輸和保險合同等案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

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同級鐵路運輸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下列刑事公訴案件,由犯罪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壹)車站、貨場、運輸指揮機構等鐵路工作區域發生的犯罪;(二)針對鐵路線路、機車車輛、通訊、電力等鐵路設備、設施的犯罪;(三)鐵路運輸企業職工在執行職務中發生的犯罪。在列車上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列車最初停靠的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但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後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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