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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不要因為獲得財政資金而坐牢。

企業家——不要因為獲得財政資金而坐牢。

導讀:“中國的企業家不是在監獄裏,就是在去監獄的路上”這聽起來有點誇張,但絕不是危言聳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企業從設立到註銷、生產經營、投融資規定了很多罪名,比如虛報註冊資本罪、妨礙清算罪、非法經營罪、騙取貸款罪等。這些犯罪很多都引起了企業家的關註,因為它們顯而易見,而且直接。但筆者認為企業家並沒有關註到企業涉嫌騙取財政資金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

眾所周知,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政府設立了各種專項基金和財政補貼項目,支持企業做大做強。而企業則絞盡腦汁、費盡心機獲取財政資金,往往以獲取財政資金為榮,作為衡量企業軟實力的重要參考因素。為什麽,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近年來,因為反腐,官員因貪腐受審,而通過其批準或指示、斡旋、活動等方式獲得財政資金的企業和企業家。因為種種原因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當然,反腐不是觸發此類案件的唯壹原因,而是觸發因素之壹。更重要的是,企業和企業家對財政資金的申報條件重視不夠。

壹、兩個典型案例

兩個案例都是/,關鍵詞是“詐騙專項資金”,地區是“雲南”。

(1)泰詐騙案,案號為:(2015)昆行第71號,(2015)第1341號。本案中,雲南普洱茶廠有限公司董事長臺與時任副省長沈某某(當時分管農發辦,主要負責組織、管理和落實國家農業發展資金和項目)關系密切。在明知雲南普洱茶廠有限公司不符合《2013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支持龍頭企業帶動產業化及“壹縣壹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申報指南》規定的條件下,臺安排該公司員工準備虛假申報材料,包括虛假合作協議、虛假審計報告等,順利通過項目審批,各級財政為該公司申請立項。後來由於沈某某的審查,公司最終沒有收到15萬元的財政補助。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泰林俊犯有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上訴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二)李詐騙案,案號為:(2016)雲0112刑初533號本案中,雲南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某在雲南省商務廳市場運行調節處副處長楊(另案處理)的幫助下,違反法定程序申報項目,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欺騙商務部門、財政部門,騙取項目及相應的財政專項資金為應付驗收,進行了壹系列弄虛作假行為,提供了大量的假合同、假發票、假審計報告,但沒有認真履行或為項目的積極實施創造了條件。2011年、2012年* *公司騙取財政補助資金1065438+萬元,將專項補助資金用於關聯公司內部借款、償還欠款等非項目用途,導致項目驗收不合格後專項資金無法歸還。最終,該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54.38+0萬元。

分析這兩起案件,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申報財政專項資金而犯詐騙罪,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壹)明知企業不符合項目申報條件;積極組織編制虛假申報材料進行申報;在申報過程中取得相關領導的支持;財政部門撥付財政補貼資金;企業獲得巨額財政補貼。

那麽,企業是否涉嫌騙取財政專項資金或財政補貼,所有企業家都被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並非如此。

二、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就現行法律法規而言,企業騙取財政資金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是《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規使用或者騙取的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騙取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單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壹)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 "當然,也有很多規定或規範性文件規範了對違反財經紀律的具體項目的處罰。比如《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就是專門規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財政資金違規行為。

壹般來說,企業因騙取財政資金被追究行政責任後,很少有案件移送司法機關進壹步處理,企業家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大大降低。比如2065438+2006年9月8日,財政部新聞辦在財政部官網公布了5起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騙取和非法套取財政補貼的案例。結果總結為:企業被取消財政補貼資格,中央財政拒絕發放補貼,預撥中央財政補貼全部收回,並按所獲財政補貼的壹定比例處以罰款,未移送司法機關。

(2)刑事責任

相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對企業和企業家的打擊更重。創業者通常認為獲取財務資金多是基於公司利益,是以公司名義進行的。即使構成犯罪,也應該是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真的不對。在壹些案件中,確實有辯護人提出企業家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但法院駁回了。根據《NPC常委會關於

三,舞弊概述

(1)關於收費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發布的法[2013]145號文件《關於雲南省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確定“數額較大”為5000元起,“數額巨大”為5萬元起。

(2)定義和基本結構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騙手段騙取公司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基本結構如下:(1)行為人實施欺騙(包括捏造事實、隱瞞真相);(2)欺騙行為導致被欺騙人產生或者繼續保持錯誤認識的;(3)受騙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4)行為人或者與行為人有關聯的第三人取得財物;(5)受害人因此遭受財產損失。結合兩個重要案例,不難得出企業家因企業騙取財政資金被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行為結構是:(1)明知企業不符合獲取財政資金的資格和條件;(二)隱瞞企業不符合獲得財政資金條件的事實,編報和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三)財政資金項目主管部門和撥付部門基於虛假材料認為企業符合獲得財政資金條件的;(四)財政部門撥付財政資金;(5)企業取得財政資金。

綜上所述,企業獲得政府部門的財政資金是值得驕傲和誇耀的。但如果通過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獲取財政資金,企業可能面臨行政和法律風險,而企業家則可能涉嫌欺詐。因此,企業在申報財政資金時要三思而行,引起足夠的重視。當然,雖然本文關註的是企業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政資金,但企業家可能涉嫌欺詐。但不可忽視的是,如果普通人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獲取財政資金,也可能因犯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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