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件已經法院立案,那麽就庭外和解,如果原告提出撤訴,法院也會收取壹半的案件受理費。
庭外和解的過程包括以下步驟:
1.受理糾紛:法院及時受理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迅速查明糾紛的原因和焦點;
2.調查分析:法院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確定糾紛的性質和是非曲直,做好雙方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引導;3.消除障礙,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4.調解: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法院督促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協議書;
5.結案:法院通知當事人在調解書上簽字,案件審理結束。
庭外和解的條件如下:
1.開庭前雙方需要協商調解的;
2.基於當事人意願的爭議解決方式;
3.調解能否啟動,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同意接受調解。
庭外和解主要適用於以下情況:
1,民事糾紛:如婚姻家庭、財產糾紛等。;
2.勞動爭議:如勞動合同爭議、工傷賠償爭議等;
3.商業糾紛:如違約、欺詐、侵權等。;
4.刑事案件:對於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有悔罪態度,不再危害社會的,可以達成庭外和解。
綜上所述,庭外和解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或訴訟開始前,原告和被告雙方自願通過協商調解達成協議,訴訟程序終結,並得到法院認可,即私下達成協議,從而避免司法程序的繼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本案有壹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有利於調解的個人參加。
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