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訴訟要在哪些方面要繳納費用
1.法院的案件受理費
2.案件律師代理費
如果原告要聘請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因各地律師代理民商事案件收費標準不壹樣,但最低不會低於1000元。律師案件代理費也分為壹審代理、二審代理和執行代理。
3.訴訟過程中,相關申請事項的收費,如保全費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按照相應的標準收取。
4.勝訴後,被告及時履行判決,那麽,就不用申請執行程序。可以省去預交的執行費。如果被告不能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內容,那麽,就要涉及到執行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時,申請人也是要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交納相關費用。
5.如果勝訴,最快當庭就可以拿到錢。否則,很難預計了。
但要是作為被告,其聘請律師為其辯護並且勝訴原告的話,那麽此時可以要求原告方支付相應的律師費。
律師費需要自己承擔,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壹般來講,在起訴狀中原告都會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即使原告不提,法官也會按照誰敗訴誰承擔後果的原則判定輸的壹方承擔損失後果,這都要等到案件審理了結後才能確定。
三.下列案件禁止風險代理收費
1.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
2.婚姻、繼承案件。
3.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
4.請求給予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救濟金、工傷賠償、交通和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案件。
四.由有關規定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1、合同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2.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3.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五.世界各地不同承擔方式,民事訴訟中律師費的承擔模式在世界各國主要有三種:
壹是由敗訴方承擔模式,主要是以法國德國等壹些大陸法系國家以及英國等國家為代表
二是各自承擔為主,特別申請為輔模式,以美國為典型代表
三是各自承擔為主,明確例外規定模式,以日本為代表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如果按20000萬計,壹審的案件受理費,妳應當預交300元。如果壹方對壹審判決不服的啟動二審程序時,按壹審受理費預交。
(二)非財產案件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10-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有爭議金額,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50元。
5.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至50元。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