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調查證據前的註意事項
(1)考慮調查取證的合法性。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的近親屬和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在取得證據前,應當先征得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同意。所以在取證之前,要考慮是否屬於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尤其是在公安機關作證過的證人。是向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前提條件。其他壹些證人,如果可以向檢察院申請調查取證,也建議先向檢察院申請。雖然《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辯護律師只需征得證人同意,但筆者建議,不是在非常緊急的情況下,可以先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筆者的壹些案例,向檢察院申請取證後,結果檢察院取證的數量和質量都超出了我的預期;另壹個結果是,檢察機關的答復可以由律師調查收集。在這種情況下,律師調查取證是比較自然的。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在壹些考慮刑事和解的案件中,不建議私下接觸被害人。建議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與受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尤其是強奸案。
(2)考慮調查取證主體。
偵查人員必須是具有專業資格的律師,還應當是受委托的辯護人。筆者在辦理壹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時,公訴人質疑某辯護人不是本案辯護人。見證人的數量必須至少為兩個。如果只有壹個人取證,其合法性很容易受到質疑。另壹個調查員至少是實習律師。如果沒有具有律師資格的助理參與取證,其身份就不合法。如果被告人家屬提供證人線索,和律師壹起去取證,這種取證方式就更不可取,容易誘導證人。如果是女性證人,可以考慮搭配女性調查員,可以拉近心理距離,方便處理突發事件。
(3)做好調查取證計劃
調查取證前,要分析調查取證的目的,準備好詳細的調查提綱,準備好問題和提問方式,避免提問時東拉西扯;其次,要合理規劃調查取證的地點,避開擁擠嘈雜的場所,盡量選擇安全隱秘的環境展開談話,打消證人的顧忌。
2.律師調查證據應註意的問題
(1)調查取證要註意證人心理。
要註意建立合作的氛圍,獲得信任,拉近與證人的心理距離;在取證前告知證人如實作證的法定義務,說明會為證人保密,不會向與案件無關的人透露證據內容,並告知必要時可以申請證人保護,打消證人的顧慮;在調查過程中,註意證人的心理變化,保證其證言的真實性。最後,弄清楚證人是否願意出庭作證。
(2)調查取證要註意合法性。
做好同步錄音錄像,確保取證內容與筆錄內容壹致;調查取證的提問要避免誘導性提問和預設性提問,防止取證內容違法。證人取證時,避免其他人在場,尤其是其他證人。最後,筆錄應當由見證人逐頁簽名,塗改的地方應當指印更正。如果證人拒絕簽字,解釋後仍不能解除其憂慮。兩名律師可以在錄音後說明證人拒絕簽字的原因,由律師簽字並註明時間。該筆錄隨後被提交至法庭,作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理由。
(3)合理規劃調查取證過程。
在開始詢問證人時,可以簡明扼要地知道證人的身份,在告知法律義務後表明律師想知道的內容,盡快引導證人進入話題,控制談話的話題相關性和持續時間。做好筆錄後,重新檢查筆錄,避免遺漏。
(四)調查取證過程中其他證據的處理。
在調查取證時,證人往往會提供物證、書證和電子郵件。首先要有證據提取清單,標明證據的種類、特征、數量、原件和復印件;其次,根據不同的證據,考慮不同的提取方法。對於書證,可以考慮要求證人提供復印件,由證人簽字核實,事後及時向檢察院、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原件;如遇特殊情況,確需立即調取原始證據的。公證處可以采取取證的方法。證人手持原始證據,固定拍照,制作證據提取清單。證人在清單上註明證據的種類、特征、數量等信息。對於電子證據,拍照並打印出來,註明提取的介質、介質登記號、提取人和提取時間,證人寫道“這個電子數據是我自己提供的,與原始數據核對無誤。”必要時還請公證處對提取進行公證。
3.律師調查證據後的註意事項
及時向司法機關提供證據復印件和取證錄音資料,申請司法機關調取原證據;存在證人安全問題的,應當向司法機關申請證人保護;在申請證人出庭作為辯護證人時,適當告知證人出庭作證的目的,告知其應當作證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責任。
經過邊肖的介紹,律師如何調查證據就很清楚了。從調查前、調查中、調查後的各種防範措施中獲取證據是壹門非常復雜和專業的學問,需要非常專業的人和豐富的專業知識來處理好相關證據。但如果妳有調查證據的需求,請專業人士幫助保護相關證據會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