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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起訴書證據目錄

壹、當事人立案時需要填寫證據清單,根據清單內容填寫證據清單。

壹、序號通常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如1,2。

二是證據種類,根據提交的證據種類填寫,如身份證、證人證言等。

第三,頁碼取決於自己提交的證據中的頁碼;

第四,證據的原件或復印件;

第五,證明目的,比如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第六,備註,通常可以不填。

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的,應當制作起訴書。起訴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頁眉

包括標題、被告基本信息、案由、案源。

2.犯罪事實和證據

起訴書應寫明被告人的罪名、罪名、證據和認罪態度。

3.結論

包括起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要具體說明檢察院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分析和認定,體現檢察院對追究被告人犯罪法律責任的具體意見。

4.附加項目

包括:被告的住址或羈押地點;證據目錄、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證人名單及其地址或單位地址;鑒定人的住址或單位地址;隨案移送的案卷份數和頁數;贓物和證據隨卷轉移。

二、什麽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由國家進行偵查、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基本特征:

(壹)外在表現是直接侵權形式;

(2)大多數案件都有明顯的犯罪現場;

(3)案件的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4)案件的形成具有階段性和突發性。

民事案件壹般遵循不訴不理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提出,國家司法機關壹般不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在刑事案件中,國家刑事司法機關通常會主動介入。受害人或群眾報案後,公安、檢察機關將介入調查。然後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作為法律的法官進行公正審判,以達到懲罰罪犯、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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