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起訴書副本應當在開庭十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即如果家屬是被告人的辯護人,那麽法院將刑事起訴書送達辯護人(即家屬),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會送達家屬。如果家屬不是辯護人,那麽家屬可以咨詢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辯護人。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連同全部案卷材料、證據和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起訴意見書的範本包括:
1,第壹部分,包括制作人、文件名稱、文號、嫌疑人基本信息及涉嫌罪名、案件來源、偵查過程中各種法律程序啟動時間及嫌疑人歸案情況;
依次寫下以下內容:
(1) title,位於文檔頂部中央,由“機構名稱+語言”組成,分為兩行;
(2)編號,在標題的右下方,由公安機關的委托書、程序和文件的簡稱、年份、案件編號等組成。;
(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及其違法犯罪經歷;
(4)中介語。
2、正文,包括公安機關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實,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說明案件的有關情況和作出起訴意見的理由;
依次寫下以下內容:
(1)犯罪事實;
(2)起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3.在結尾,首先陳述收件人的名字。然後由縣級以上公安局長簽發,職位、姓名、印章排列在文件末尾。文書簽發日期由局長簽字,日期加蓋公安局公章。最後在左下角寫上附送物品。如果嫌疑人目前在押;本案預審卷宗的頁數、證據、贓物的名稱、數量、存放地點;證人的姓名、職業和地址;鑒定人的姓名、職務、單位和住址。
綜上,起訴意見書是檢察院的重要法律文書,不能給家屬或犯罪嫌疑人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1條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