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執行和解協議的後果如下:
1.請求中止執行的,可以裁定中止;
2.請求撤回執行申請,終止執行;
3.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恢復調解協議,也可以就和解協議提起訴訟;
4.履行和解協議,結案。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訴訟。
簽署和解協議後申請強制執行的步驟如下:
1.被執行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不服後,申請人根據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向判決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申請;
2.法院受理案件後,因強制執行侵害申請人、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或者不服法院裁定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3.執行申請經審查批準後,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履行的,將采取強制措施,被執行人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依據,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簽訂和解協議需要註意什麽:
在簽訂和解協議時,要註意和解的內容,比如和解款的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自己的意願,其次要看協議中是否有損害自己權益的條款,比如接受和解款後不起訴此事。註意違約責任條款。最後雙方簽字蓋章,並附上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