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認罪並簽署認罪悔罪書的,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
2、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審查時間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3.另外,即使認罪後,案件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審理,都是按照相應的審理期限進行審理。
不認罪的後果如下:
1,不簽署認罪悔罪書的後果可能會影響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處罰自由裁量權。壹般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可以從寬處理,但不會加重量刑。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也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
2.在檢察院形成的相關證據,也要通過審判交由法院判決。判決要在當事人沒有異議的情況下才能生效。如果嫌疑人在判決前已經被羈押,法院會扣除判決前的羈押時間。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簽署了認罪悔罪書,表示自願認罪認罰,認可壹年刑期。此案將很快移交法院。法院審理案件後,壹般會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即認罪悔罪書的內容。判決生效後,將移送監獄。剩余刑期較短的,在看守所執行,壹年後刑滿釋放;
3.法律的酌定減輕情節中,有坦白從寬處罰。罪犯認罪態度好,願意接受法律制裁的,量刑時可以從輕考慮。如果拒不認罪,量刑時不會考慮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的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認罪從輕處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超過壹年的可以將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延長至十五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首先要問犯罪嫌疑人有沒有犯罪,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再問他問題。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寬處理、認罪從輕處罰的法律規定。
第174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
第172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