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程序怎麽走?
1.公訴人在收到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後,對案件進行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已經認罪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建議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師也可以向檢察機關認罪認罰。
2.檢察官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3.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對犯罪嫌疑人提出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4、犯罪嫌疑人在辯護人或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的認罪認罰聲明。
如果不需要簽署書面聲明: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
5.犯罪情節輕微,根據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由檢察官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官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並將認罪悔罪書等材料隨案移送。
6、對於起訴,根據不同情況,法院應當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對於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檢察院壹般在十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法院壹般應在十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審查起訴期限和審判期限可以延長至十五日。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案件,審查期限和審理期限原則上與不認罪認罰案件相同,司法實踐基本快捷。
7.法院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結合公訴人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了評議。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