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認罪後可以辯護嗎?
答案是肯定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其辯護權仍應得到保障,辯護律師仍可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辯護律師應當就是否認罪認罰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溝通,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向辦案機關提出定罪量刑、訴訟程序適用等意見。這時,辯護律師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辯護律師應當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願,保證其真實自願的供述。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無罪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以威脅、引誘、欺騙、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形成的,應當對刑事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並提交書面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
二是辯護律師要積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參與犯罪嫌疑人簽署書面聲明的過程,參與與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和解過程。
三是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在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溝通後,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量刑意見。在庭審階段,辯護律師可以主要圍繞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
四、辯護律師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體介紹認罪認罰制度,重點介紹以下內容:
(壹)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自願認罪,同意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並簽署書面陳述;
(2)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刑事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選擇程序的權利以及選擇不同程序的相應法律權利和後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有權獲得有效的法律援助;
(五)犯罪嫌疑人主動、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公安部批準,偵查機關可以撤銷案件;審查起訴期間,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六)法律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的。
第五,
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辯護律師要特別註意對強制措施的辯護。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期間,應當積極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應當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意見。
二、認罪後如何量刑
在沒有法定減輕情節的情況下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限度內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免除刑事處罰。確需在法定刑以下判處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律師可以對認罪認罰的案件進行辯護,可以做很多工作。辯護律師應當全面閱卷,了解案情,認真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的事實是否構成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願認罪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