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增加和修改的條文幾乎占了現有條文總數的壹半。頒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111條,主要對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等七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公訴工作,這對檢察機關公訴工作提出了許多新挑戰、新任務和新要求,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新刑訴法的規定,積極做好公訴部門的應對工作,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壹、執法理念方面刑訴法的修改最大的亮點是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強調在打擊犯罪的時候,更加註重對於人權的保障,這就促使公訴部門幹警要切實更新執法理念,而只有通過加強對新刑訴法的學習才能落實執法理念的更新。因此公訴部門要尤為重視新刑訴法的學習,不斷開展並積極參加各種新刑訴法的學習活動,積極組織公訴人原原本本地學習研讀,深刻領會修改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全面掌握修改內容,準確理解立法原意,做到學懂弄通、熟練掌握。特別是要教育引導公訴人正確處理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公正與效率、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等關系,進壹步強化證據意識、程序意識、時效意識、權限意識、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真正做到在嚴格公正執法的同時,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二、機制建設方面(壹)加強檢察機關自身量刑建議規範化建設,進壹步完善提出量刑建議制度機制。公訴人在辦案當中要強化量刑的意識。公訴人是壹個量刑建議制度的執行者,必須要樹立強化量刑意識。但是這種意識在具體訴訟行為當中是要有所表現的。比如說在審查案件時要加強對細節的審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壹貫表現、身份、作案動機方面。在審查時要加強這些細節的訊問,在審查報告討論筆錄當中,要反映出對如何提出量刑建議以及提出量刑建議幅度的問題。但是如果檢察機關屢次提出司法建議,都得不到司法裁判的支持,這實際上會造成社會對司法公信力的質疑,因此,在辦案過程中,公訴人應當與法官之間建立溝通機制,在進行充分的探討後,在情理法的基礎上,達成較壹致的觀點,在此觀點基礎上,由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強化證人出庭作證和保護制度。新刑訴法對“非法證據排除”作出了明確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辦案人員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決定的依據。因此在辦案中,公訴人應當牢固樹立嚴格審查意識,對於不符合規範的,有可能違法的證據予以重點審查。借鑒其他省市的作法和經驗,公檢法移送故意殺人等五類案件時,必須隨案移送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由此取得的材料,不僅可以固定言詞證據,而且還可以作為視聽資料,獨立證明取證過程的合法性。 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不僅明示作證是每壹個公民的義務,而且明確了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範圍,應當到庭而不到庭的法律後果,包括強制到庭和拒絕作證的懲罰措施,以及對懲罰措施不服的救濟程序。與此同時,新刑訴法還對證人、被害人因作證面臨的危險,采取了堅決的保護措施,包括因作證而帶來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以及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等。但是,強制證人出庭及制裁措施的適用不宜操之過急,應當采取穩步推進的方式。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劉輝提醒,證人出庭率過低,不完全是因為法律滯後,還有著豐富的國情因素。目前公訴部門在證人出庭作證方面多數采取積極勸說、說服的方式,在此方面仍有待改進。當證人出庭作證時,證人的口供可能會隨時發生變化,實踐中,當證人的口供與之前的證言相悖時,以證人當庭的口供為準,這對於公訴工作又是壹個很大的挑戰,面對這種情況,公訴人必須要加強庭前與證人的溝通,庭中問話技巧的運用及庭後對證人的保護,確保證人及其親屬不受威脅。(三)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實踐中,檢察機關往往重視捕前審查,而且在捕前審查中,更加重視審查的是案件證據情況和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刑罰的情況。公訴部門通常認為捕後變更強制措施使逮捕工作顯得比較隨意,有損司法的嚴肅性、權威性,因此捕後往往忽視了對羈押必要性的繼續審查。新刑訴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四)正確認識完善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意義。新刑訴法規定了審查起訴階段變化律師的閱卷權、會見權和申請調取證據權的保障制度,我們作為公訴工作者,在法庭上處於與辯護人職責相對立的立場上,落實這壹規定,首先要消除兩個誤區:壹是對立抵觸情緒,即片面地認為完善刑事辯護制度會給公訴工作造成更大的障礙,工作中會出現更多的困難。二是消極等待思想,即不是積極主動適應刑事辯護制度新發展,而是漠視等待。其次,要積極面對,認真貫徹執行,在審查起訴工作中積極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對待辯護人的合理要求不推脫,不刁難,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五)力求“三效結合”,健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機制。為了在檢察公訴環節求得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良好結合和充分體現,建立健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關工作機制應當至始至終作為公訴改革工作的重點長抓不懈。結合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應當重點實施以下幾項制度。壹是案件進展情況告知制度和“親情會見”制度。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應犯罪嫌疑人家屬、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要求,結合案件性質、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認罪態度和悔罪程度,告知其審查起訴的進展情況,並對有關情況予以說明和解釋,適當情況下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進行會見、通話。二是專門辦理制度,結合受理審查起訴案件“分類督辦”制度,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並善於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公訴人承辦。三是社會調查制度。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對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等進行調查,加強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的針對性,增強執法效果。四是堅持寬嚴相濟,當寬則寬,以教育挽救為主。此外,適用附條件不起訴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當牢牢把握以下三個適用原則:壹是必須堅持自願原則。新刑訴法賦予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檢察機關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異議權,卻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先聽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檢察機關不能強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受這種特別制度,而應當由其自願處分。實踐中,我們可以采取兩種解決方式:壹是公訴人在認真審查案件材料後,認為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條件的,采用書面形式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便其自主選擇;二是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動向公訴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公訴部門經過審查後認為符合條件的,啟動附條件不起訴程序。二是必須符合公***利益原則。按照新刑訴法規定,對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壹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涉罪未成年人可以附條件不起訴,這個限定條件比較寬泛。在辦理具體案件中,首要考慮公***利益因素,如對社會秩序和公眾的危害程度、預防犯罪的實際效果以及訴訟成本等,綜合權衡利弊,嚴格把握適用條件,明確不能或不宜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行為對象,對慣犯以及***同犯罪的主犯等與維護公***利益相悖的,不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對於曾經適用過附條件不起訴的,也不宜重復適用,以確保該制度不被濫用。三是必須堅持監督制約原則。為增強透明度,保證適用的公開、公正,必須加強來自外部和內部的監督制約。三、能力建設方面近年來,基層檢察院公訴部門受理的刑事案件數量逐年呈較大幅度的增長,新罪名案件逐年增多、社會熱點案件、涉眾型案件逐年增加,人民群眾對加強法律監督的要求越來越強烈。而現實中,公訴部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顯,使得大部分公訴辦案人員疲於應付辦案,放松了業務學習。此外,部分公訴人由於客觀環境限制及個人的原因,也忽視了對新知識、新政策的學習。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證據要求的提高,執法理念的轉變,對公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實現公訴人素質的全面提升,才能使公訴部門在應對更重的任務時從容不迫,遊刃有余。要改變公訴人整體素質與新形勢下的執法要求不相適應的現狀,進壹步提高公訴人的理論水平、業務能力,特別是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所需要的化解社會矛盾、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能力,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全面加強公訴能力建設。(壹)建立公訴人教育培訓工作體系和機制,提高公訴人的專業理論水平。全面精深的法律知識,廣博深厚的文化基礎是公訴人出色開展公訴工作的有力支持。具有全面精深的專業理論知識有利於公訴人正確地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的界限,以及正確酌定犯罪情節、手段、結果諸要素的輕重、性質、因果關系等有關問題。為此,要大力提倡公訴理論研究,通過多種途徑為公訴人提供學習機會。如可以通過開設公訴論壇的方式,邀請司法界、法學界的權威人士召開講座,使公訴人能從優秀法學工作者的身上吸取新的知識和經驗,不斷拓寬視野,啟發思維。(二)深化崗位練兵,提高公訴人的業務能力,培養專家型公訴人。公訴工作是實際操作性很強的工作,承辦案件時的閱卷、制作各種筆錄、報告以及起訴書、公訴意見書等法律文書乃至法庭辯論活動,不僅要求公訴人具有嚴密的邏輯論證能力、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還要求公訴人具有紮實的文字功底和雄辯、流利的語言表達能力。(三)改進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公訴部門辦理的各類案件是社會矛盾進入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作為新時期的公訴人,不能僅僅滿足於依法辦理案件,還要向修復社會關系延伸職能、深化內涵,堅持把化解矛盾糾紛貫穿於公訴工作始終。要提高公訴人化解矛盾的能力,首先要轉變思想,破除舊的執法理念,不能簡單地把公訴權定位在追訴犯罪這壹個方面,要緊緊圍繞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牢固樹立服務大局的理念,三個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相統壹的理念,恢復性司法和源頭治理的理念等,使公訴人充分認識公訴工作對於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和諧穩定的重要意義。其次,克服機械執法、就案辦案,要將化解和調處矛盾糾紛作為執法辦案的有機組成部分,改進辦案方式方法,著力提高公訴人對執法辦案風險的評估能力,提高公訴人開展釋法說理、心理疏導等工作能力,提高公訴人與各部門、各當事人的協調能力。(四)通過拓寬監督思路,創新監督方式,進壹步增強訴訟監督的實效。公訴部門除了打擊犯罪之外,還承擔著極其重要的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任務。但現實中,部分公訴人還存在著不重視監督、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不會監督的問題,導致訴訟監督權的弱化。此外,訴訟監督工作機制的不科學、不完善也是制約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的壹個方面。為此,公訴部門要拓寬監督思路,創新監督機制,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手段,加大監督力度,突出監督重點,消除監督盲點,增強監督效果。在偵查監督方面,針對案件質量逐年下降的情況,通過建立案件質量定期通報制度,建立追訴案件情況通報制度,完善引導偵查工作機制等方式,及時、全面、有效地對偵查活動開展監督;通過推進捕訴銜接與信息***享機制建設,堵塞監督漏洞。(五)拓展公訴環節化解社會矛盾的手段和空間,努力實現案結事了。化解社會矛盾是三項重點工作的內容之壹,也是考量公訴工作成效的重要標準。在實踐中,由於每個案件的具體情形均不相同,當事人的司法訴求不同,案件當中所涉及的社會矛盾也各有不同,矛盾化解的有效方式也自然不同。四、人員保障方面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責任加重、出庭公訴難度加大等問題使得公訴部門人員數量與工作量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要充分保障公訴部門的人員配備,並且從財力、物力方面加以輔助。新刑訴法實施後,非法證據的排除方面,公訴人需要參加庭前會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公訴人也需要出庭公訴等等,這無疑又加大了公訴人的工作難度和強度。因此,對待適用簡易程序出庭的案件,公訴人在保證司法質量的前提下,可以通過簡化庭審方式來節約司法資源。公訴人辦案過程中,對於壹些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可以適當簡化審查報告、量刑建議和起訴書等法律文書。從長遠考慮,建議可以從社會上招聘壹些有能力、有才幹的人員幫助公訴人從冗雜的文書工作中解脫出來,壹心壹意辦好案,提高公訴工作整體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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