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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欠款的答復

被告提交答辯狀,可以使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判斷是非,爭取最大的權益。當今社會,辯護是案件訴訟的必需品,開庭前我們會提前準備好辯護。以下是我整理的欠款抗辯,供大家參考,希望對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幫助。

欠款回復1回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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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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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起訴的欠款糾紛壹案的具體答復如下:

答辯事項:被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申請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關於被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借款人民幣_ _ _ _ _ _萬元用於家庭開支的陳述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事實是,被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了工資,被申請人仍欠被申請人人民幣_ _ _ _ _ _萬元。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項目甲方承諾在項目竣工後壹個月內向被申請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人民幣_ _ _ _萬元。 項目於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竣工後 _ _ _ _ _ _ _ _ _ _ _此後,被申請人多次催促被申請人及其他工程甲方結清工程款,以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會。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甲方主張,被申請人要獲得剩余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的協議,要求被申請人對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負全部責任,業主對延期付款或克扣工程款負全部責任。 在甲方的脅迫下,被申請人被迫與甲方簽訂了明顯不公平的協議..此後,被申請人王寫了壹張借條,要求被申請人將已從被申請人處收到的_ _ _ _ _ _ _ _元工資描述為欠款,並要求被申請人簽字,口頭表示正式結清被申請人工資要等到驗收。

綜上,被申請人在訴訟中主張的借款根本不存在,_ _ _ _ _萬元應為被申請人支付給被申請人的工資。現在被申請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被申請人急於拿回剩余工資的心理,脅迫被申請人簽訂壹份顯示公平的協議,顛倒黑白的欠條。請法官觀察被告極其不誠實的行為。懇請法院駁回被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市人民法院

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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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答辯書復印件;

_ _ _ _ _份證據材料。

回復欠款2回復

濰坊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以未支付機器貨款為由,向濰坊市奎文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北京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貨款。現被告就本案相關事實和法律問題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原告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其提供的機器存在質量問題。

20xx年3月20日,21,原告與被告簽訂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議,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某品牌膠印機(型號HG452B)(以下簡稱機器),價格為95萬元,質量要求為生產廠家提供的產品技術說明書,約定原告提供符合產品執行標準的機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原告應當嚴格按照約定向被告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機器,但實際情況是原告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約定,其沒有提供合格的產品。原告交付給被告的機器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

第二,原告也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產品的保修義務。

原被告與被告簽訂的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議約定設備保修期為壹年。如果設備出現故障,原告應及時派技術人員修理。人員和配件壹般應在48小時內到位(在途時間除外),超過約定時間必須提前通知。還規定,對於保修期內無法修復的重大質量問題設備,生產廠家有權要求更換。協議簽訂後,被告按照協議約定的付款時間向原告* * *支付了大部分貨款。然而,原告提供的機器僅使用了三個月就出現了問題。在被告的多次要求下,原告也進行了多次修理,但其多次修理工作並未將機器修好,機器始終無法正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原告未按協議約定向被告提供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機器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對出現問題的機器進行維修,使其能夠正常運轉。但實際上,原告的幾次修理都未能修好機器,使其正常運轉。本案爭議的原因是,原告未能履行雙方約定,先向被告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導致短時間內無法正常運行的質量問題,未能做出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將機器修復至良好狀態,導致此後無法正常使用機器,影響了被告的正常運行,造成重大損失。

3.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機器未通過安裝調試。根據雙方約定,被告不應向原告支付剩余貨款。

根據雙方簽訂的a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議第九條第三項“安裝調試合格後每月20xx日前支付尾款35萬元”,但原告將機器交付給被告後安裝調試未通過,經原告多次修理機器仍不能正常運轉。基於上述約定及相關事實,原告提供的機器發生故障時,被告未能正常運轉。

四。原告未能根據相關法律采取措施向被告彌補不合格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壹條* *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返工、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五十五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銷售的產品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的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僅購買三個月就無法正常使用,經被告多次修理,原告也無法將機器恢復正常。本案中,根據前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應當向被告承擔修理、更換、返還機器的義務。但原告在被告的壹再要求下拒絕履行上述義務,使被告陷入了極其尷尬的境地:原告已嚴格按照合同履行了大部分義務,支付了大部分貨款,但所購機器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駁回原告退貨換貨請求,要求原告修理。但原告多次維修未能解決問題,購買三個月後出現問題,壹直持續至今。被告壹直以最大的誠意與原告協商解決方案,但原告已將此事告上法庭。

綜上,被告被北京某印刷公司認為,原告未能按照雙方簽訂的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議向被告提供合格產品,其修理工作無法使機器正常工作,導致被告無法繼續支付剩余貨款。因此,原告濰坊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不合理,應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法律正義,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濰坊市奎文人民法院

被申請人:北京某印刷公司。

日期年月

被告:* * *,男,漢族,19**年* *月* *日出生,住福建省* * * *,身份證號:* * * * *

被告* *委托,福建榕城律師事務所指定我所律師劉浩為訴訟代理人。為澄清事實,明確責任,現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壹、原告* *主張的借款除壹張借條外,沒有其他相應的借款事實可以證明,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確實存在,故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但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已經向被告支付了230萬元,更談不上與原被告之間已經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借條只是說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並不是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除壹張借條外,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向被告交付借款的時間、地點,也無證人證言證明借款發生的事實。其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原告在20xx年* * *月* * *日曾借錢給被告的事實,故應承擔不能舉證的不利後果,法院應予駁回。

二是通過對原告所述事實原因的分析,表明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

1.原告稱,被告於20xx年* *月* *日向原告借款230萬元,是因為沒有錢開店和裝修,但實際情況是被告於20xx年* *月* *日開始營業,原告所言與事實不符。原告還稱,他要求被告於20xx年* *月還款。這壹事實除原告陳述外,沒有相應證據支持。根據證據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只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不能提交其他相關證據的,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原被告既不是朋友,也沒有業務往來,原被告借錢給被告是不合理的。

3.如果原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原告應當給被告寫收條,而不是借條。

三、即使存在原告所說的借貸關系,由於原告未能證明舉證期限未超過兩年,也喪失了勝訴的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借條的法定訴訟時效為2年。欠條註明清償日期的,訴訟時效從註明的清償日期起算。未註明欠款償還日期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發出欠款的次日起計算。理由是,債務人出具無履行期限的借據,債權人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自借據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約定期間屆滿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起計算的批復》[法復(1994)35號]指出:“雙方原約定供貨方交貨後立即付款,買受人收到貨物後無錢支付。經供應商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根據民法通則第6544條規定,訴訟時效中斷後,供方未主張權利的,從供方收到需方書面欠款的次日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但本案借據並未註明借據出具的日期,也未按時作出任何說明。作為原告,應當證明借條的訴訟時效未超過兩年,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綜上,原告起訴被告償還不存在的債務,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是嚴重的誣告行為。

致xxxx人民法院。

受訪者:

年月日

被告* * *,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x市xx區。

被申請人* * *,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x市xx區。

被申請人* * * *,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x市xxx區。

被申請人不服(xxx)黃芳商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 *由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作出,並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第壹,壹審法院的審判程序合法。

本案中,壹審法院根據被申請人的戶籍地址和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交的送達地址向被申請人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均已簽收。壹審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為xxx年6月11日9時。9: 30被申請人未到庭後,法官根據郵單單號上網查詢,確認被申請人已簽署相關法律文書,並於10: 30前傳喚被申請人到庭。直到十點半,這個案子才被缺席審判。案件的審理程序和交付方式不僅合法,而且合理。被申請人經法院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視為放棄質證權和辯護權。

此外,本案壹審原告* * *與* * *為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債權擁有財產權,故可以* * *身份向原告提起訴訟。本案壹審被告只有壹人。整體來看,本案壹審原被告是同壹人,訴訟標的是同壹種。壹審法院對合並訴訟有管轄權,屬於同壹訴訟程序。因此,壹審法院對本案的合並審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節約司法資源的目的,被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2.被申請人未償還被申請人的相關債務。

被申請人壹審主張的債權分為三部分:壹是* * * *向* * * *借款3萬元;第二,* * *向* * * *借款100000元;三、拖欠* * * *物資金額199382.42元。現描述如下:

1.被申請人於xxx年6月10向* * * *借款3萬元,並出具借條於xxx年6月24日前歸還。

對於該筆債務,被申請人應償還本金3萬元及自xxx年6月25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被申請人於xxx年7月24日向* * *借款65438元+0xx 00元,並出具借據。8月24日,xxx,被申請人歸還xxx00元,虧空100000元。借據中約定於xxx年10月24日前償還,並約定於xxx年10月24日前承擔6個月的利息100000元。

該筆債務約定六個月的利息為5100元,應視為雙方對利率的約定,月利率為8.5‰。故被告應於xxx年7月25日起按約定的月利率8.5‰償還本金65,438+000,000元。

3.被申請人欠被申請人材料費199382.42元。

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有多次買賣聚苯板的業務關系。xxx年6月3日至xxx年8月4日期間,被申請人* * *向被申請人銷售聚苯板39批,***689.842立方米,單價每立方米235元,定價金額162114.28元。xxx年2月22日,被申請人將65,438+043.339立方米的聚苯板轉讓給被申請人,每立方米單價為260元,估價為37,268.5438+04元。上述款項* * *為人民幣199382.42元,被申請人尚未支付。

以上事實有《材料調撥單》、《出庫單》等證據證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申請人除支付本金199382.42元外,還應支付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綜上,被申請人欠* * * * 3萬元,欠* * * * 65,438+0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65,438+099,382.42元。根據法律規定和約定,被申請人應承擔該筆借款30000元自xxx年6月25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貸款100000元,自xxx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8.5‰計付利息;對於199382.42元的聚苯板材料,應承擔自起訴之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對於二審庭審時被申請人提交的兩組證據材料,壹是壹審庭審時被申請人拒絕出庭,應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其次,這些證據材料在壹審開庭前已經形成並存在,不屬於二審新證據的範疇。他們現在才提交到法院,明顯超過了舉證期限。被申請人原則上不需要對這些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和答辯,但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案件事實,現作如下答辯,供合議庭參考:

1.向其提交的銀行卡取款明細。

首先,證據材料是復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對,也沒有加蓋銀行的印章,所以對案件事實沒有證明力,對其真實性有爭議。其次,從取款明細的內容來看,只能說明李文友於xxx年2月28日分兩次取款65,438+00,000元和40,000元,但不能說明這兩筆款項的去向和用途,也不能證明其主張償還* * * *所欠借款與本案爭議事實無關。第三,取款日期為xxx年2月28日,為* * * *開具借據的時間為xxx年6月10日。取款是在借款之前,即使這筆錢用於償還* * * * *的欠款,也是xxx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與本案所欠的3萬元無關。因此,該證據材料不具有真實性,與本案無關,請求合議庭予以駁回。

2.向它提交了四份收據。

被申請人承認收到xxx年3月65,438+09元,xxx年4月26日65,438+00,000元,XXX年10月6日65,438+00,000元,* * * 40,000元,是對所欠聚苯的承認。

3月24日xxx 000元的收據,xxx不予認可,不是本案所欠款項的支付,而是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公司轉讓合同中約定的第壹筆轉讓款的支付。

* * * *與* * * *簽訂了公司轉讓合同,* * *按合同約定支付了第壹筆款xxx000元,* * *出具了“收到* * * *支付的轉讓款xxx000元”的收條,並辦理了企業交接手續。根據公司轉讓合同第五條,* * *應於xxx年3月31日履行第壹次付款義務,付款金額為20萬元。收據上的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以及付款內容的描述與公司轉讓合同中的約定壹致,是公司轉讓價款的支付,不是本案主張的欠款的償還。因該證據缺乏關聯性和客觀性,請求合議庭不予采納。

* * * *與* * *實際上存在著長期的、多重的、多種多樣的債權債務關系。* * * *對* * * *的每壹筆付款或還款均出具了相應的收據、收據等憑證,* * * *也將在每筆付款的同時收回或銷毀相關欠款憑證。根據常識和雙方交易習慣,被申請人已支付相關欠款的,應當收回發票、借條等相關單據,但本案中,被申請人無證據證明其已充分履行支付義務,故應對被申請人投訴的欠款承擔支付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壹審法院的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被申請人欠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長期欠款已嚴重侵害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請求法院采納上述辯護意見,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我在此傳達

濰坊中級人民法院

受訪者:

xxx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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