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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潛逃,警方拒絕立案,法院讓我們自己找人。

1.如果沒有後來的借條:

(1)是職業,30多萬。應該認為是刑事案件,公安應該立案。如果公安沒有立案,妳可以去檢察院反映妳要求追究刑事責任。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檢察院有權通知公安立案,公安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2)公安局說只有單位和企業,不管個人,都是民事案件,沒有法律依據。

2.但是有了欠條,真的是民事糾紛,很難作為刑事案件處理,除非有證據證明她寫欠條純粹是為了準備逃跑,這就很難了。

3.如果協商不成,民事糾紛只能通過打官司解決:只要妳的家人知道她的姓名、年齡、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身份信息,就明確屬於被告,法院不應該以她不出庭為由不予受理。法院“我們再找人再立案”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可能是因為我們想明年年底立案吧。

4.“如果現在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15日內提起訴訟。問題是15天內找不到對象怎麽辦?法院會因為這個原因不予立案嗎?”:

(1)15天內找不到人:知道她基本信息的都可以起訴,法院應該受理。

(2)如果法院以此理由不予受理:取得駁回裁定書後上訴。如果不給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或者立案,可以找院長反映。

5.“那麽貸款上的還款期限,法院有必要立案嗎?”:

(1)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還沒到?然後,妳家債權還沒到期,不能起訴。

(2)欠條約定的還款期限後未還款:起訴且有對方基本信息的,法院應予立案。如果不起訴:即使貸款到期,法院也無法立案。

6.“我剛剛又看了壹遍《還款承諾書》。是打印的而不是手寫的,沒有我父親的親筆簽名,只有債務人的手印和簽名,對方只有復印件,原件在我們手裏”;

(1)是欠條還是只是還款承諾?如果只是還款承諾書,沒有說明是借款,不代表是借款糾紛,挪用案件還是可以向公安報案的。

(2)如果還款承諾書上寫著“借款”之類的話,只能算是借款民事糾紛。

(3)印刷,不是手寫:沒關系。

沒有妳父親的簽名:沒關系。只要有債務人的真實簽名。只要妳父親有借條,就能證明他是債主。

7.“我們不提及這個所謂欠條的存在,直接按‘職業’報案可行嗎?”:不可行。因為:

(1)如果妳報了假案,意圖使她受到刑事追究,可能涉嫌誣告陷害,要負刑事責任:妳的錢還沒拿回來,再惹點麻煩不值得吧?

(2)即使沒有這張借條,也可以作為刑事案件。如果能找到對方的財產,我覺得最好不要報刑事案,而是作為估計的民事案起訴,因為如果報了,即使警方立案,也只能在警方逮捕她之後才能審判,而且只能在刑事案審判的時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或者在刑事案審結之後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那就太漫長了。

既然不想被追究刑事責任,又既然能找到她的財產,不如民事起訴,處理起來更快。如果妳找不到她,法院完全可以宣布送達和缺席判決,判決生效後,妳可以執行她妳保全的財產。

8.她剛生了寶寶:可能對監禁(哺乳期看護)有影響,但對民事賠償沒有影響。而且如果她剛生完寶寶,出去逃債的可能性會小壹些,妳或者法院也更容易找到她。因分娩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律師或親友代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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