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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案無罪的辯護詞

下面就提供強奸案無罪的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本 律師 事務所受被告人親屬的委托,並經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擔任A強奸壹案的 二審 辯護人 ,並為他辯護。庭審前,本辯護人依法會見了被告人,並查閱了案件材料,現發表以下辯護意見。希望我如下的辯護詞能夠對法庭起到兼聽則明的作用。 辯護人總的辯護意見就是 壹審 被告人A構成 強奸罪 事實不清、 證據 不足,依法應該判決被告人A無罪。壹審法院判決僅僅羅列壹下公安偵查筆錄。根本沒有寫明證明的問題。壹審認定被告人A構成強奸罪怎樣的事實清楚?沒有涉及。壹審認定證據確實,但沒有認定證據確實充分。從那些證據可以證明證據確實沒有提到。從壹審法院認定上也可以看出。壹審法院對其認定是有保留的,壹審法院其實也認為本案並非證據確實充分。但判決部分還是按強奸罪進行了判決。根據我國 刑法 第236條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以其他手段,強迫婦女發生性行為。這說明構成強奸罪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法定要件,壹是發生了性關系,二是要違背婦女意誌,三是要使用了暴力威脅手段。而判斷發生性關系時是否違背了婦女的意誌,要結合被告人與受害人之前的交往情況、案發當時的環境、婦女性格、性質、性交後的心理態度及何種情況下報案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首先、結合本案針對是否發生性關系1、本案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證據不足,從出示的證據中來看,能直接證明被告人和被害人發生關系的僅僅就是被害人自己的供述。B(系被害人前男友)和C(系被害人母親)此二人所說的系傳來證據,實際上都是在轉述被害人的所說的話。此二人證明不了發生性關系的事實。2、D第二人民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如果合法的情況下此僅僅能證明被害人處女膜破裂,但此也證明不了系和被告人發生性關系導致的。應為導致處女膜破裂的情形很多,並不僅僅是發生性關系。而且此診斷證明書沒有門診和住院編號,真實性讓人懷疑。還有就是此證明書並不能證明被害人處女膜破裂的形成時間以及怎樣造成的處女膜破裂。3、依據被害人所說被告人A的陰莖已經插入到被害人陰道並且持續兩三分中的話,那麽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生殖器應該有對方的分泌物,作為控方應及時采集分泌物,通過給被告人做DNA檢測,對分泌物、對殘留物鑒定。完全可以得出是否發生性關系的物證結論,只有這樣才算證據確實充分,令人信服。然控方沒有此證據。因此辯護人認為本案對於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否發生性關系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壹審法院認定明顯錯誤。就本案來說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被告人和受害人發生了性關系。 其次、本案中沒有違背了婦女的意誌,使用了暴力威脅手段。本案中都不具備根據刑 法規 定強奸罪中的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分子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公訴 方沒有證據或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對被害人使用了此暴力手段。最高發、最高檢、公安部也聯合作出的解釋:應結合雙方平時的關系如何,性行為是在什麽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後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麽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系違背婦女意誌的,對於半推半就的就不能按強奸處理。\"半推半就\""是指婦女對男方提出的性交要求,態度曖昧,既有不同意的\""推\"",又有同意表示的\""就\""。被告人在婦女猶豫不決、心理矛盾時實施性行為,通常情況下,婦女表現出來的反抗意識是不強烈的,若\""推\""僅僅是婦女羞愧的表示,又沒有明顯的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顯然不符合《刑法》236條規定的強奸罪特征,壹般不宜按強奸罪論處。結合本案:1、公訴方指控被害人反抗的情況下被告人強行將其抱進賓館房間。通過公訴方提供的視聽資料上顯示的確實有被告人將其抱上去材料,但其並不能證明違背了被告人意誌。因為如果被害人真的想反抗、不願意。被害人完全可以呼救,因為賓館是公眾場合並非是沒有其他人在場。但此被害人並未呼喊。2、A把受害人抱上樓的行為並非強奸罪所要求的暴力行為。強奸罪要求的暴力行為時不能反抗,反抗不了。因為在此被告人將被害人抱上樓幾分鐘後被告人下樓出去了幾分鐘。這從被害人口供中也可以證明。而被告人下樓的證據卷裏錄像也都顯示。此證據恰恰印證了被害人並非出於不情願上樓的。和後來發生的任何事情沒有任何關系。如果真是不情願此時被告人下樓期間完全可以走開。但被害人並沒有走。作為壹個正常的女人如果不想和壹個人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沒有誰會等待著讓別人強奸自己。3、從被害人的口供中所說的被告人和被害人發生關系的時候還帶著安全套,並扇了被害人耳光。那麽至始至終都沒有見到有安全套的存在,以及對安全套裏殘留物鑒定等卷中材料中也沒有顯示。那麽如果被害人所說的是真實的話被告人強奸被害人也不可能還帶著安全套。那麽如果被害人所說真實的話被害人陰道內更應該有殘留物。那麽如果被害人所說真實的話被告人打被害人耳光被害人臉上會有軟組織受傷,但都沒有。如果真是上訴人想強奸被害人的話,被害人在賓館中完全可以呼喊求救。因為賓館人來人往比較多。不像被害人所說的反抗不了。4、指控上訴人A犯強奸罪還缺少必要物證。本案中只有當事人的陳述和供述,根據“強奸罪的 訴訟 證據形態體系”,尚缺乏下列關鍵證據的物證;有無搏鬥痕跡,有無撕毀衣物,有無其他暴力行為等5、從被害人及E,F,G的口供中都可以看出被害人是在他們都回到賓館後看了壹會打牌才回家的。被害人並沒有表現出任何有被強奸的感覺。作為壹個女人在自己被強奸後還那麽冷靜的看別人打牌,此認為是強奸的話和常理不符。6、從被害人報警時間來看也並非是出事立刻報警的。如果真是強奸的話被害人會在第壹時間報警的。並且被害人在過後還和被告人發短信進行聯系最後才去報的警。所以依據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 疑罪從無 ”的原則,二審法院應該改判上訴人無罪。《 刑事訴訟法 》規定“對壹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 刑罰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運用間接證據得出的結論必須是確實充分的,唯壹的,排除其他可能的,“無充分證據排除被告人合理辯解的,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以及“對於證據不足,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應作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本案僅有被害人的控告,且與被告人的供述不壹致,公訴機關亦沒有其他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不能形成證據鏈,據此所得出的結論也不是唯壹的,被告人應被宣告無罪。最後想說壹句靠推斷得出的結論終究是禁不住考慮的。最高院沈德詠副院長文章《我們應當如何防範冤假錯案》其中有這麽壹句“寧可錯放、不可錯判”所以結合本案。所以對於本案不論從事實上還是從證據上都不能認定被告人構成強奸罪。 辯護人: 感言:此案壹審判決被告人5年 有期徒刑 ,二審匆忙開庭當庭宣判維持原判決,速度之快。二審開庭時辯護人提出要求依法調取二人在賓館的親密合影照片但被駁回。並說此照片和強奸沒有關系。但辯護人壹直堅信的認為此案疑點眾多,依法應該判決被告人無罪。此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否發生性關系以及有強迫的證據,認定被告人有罪在本案中靠推斷的因素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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