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程如下:1 .宣布試用階段1。審判長會了解當事人是否到庭。逐壹核對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犯罪史,起訴書是否收到。如果被告是不通曉漢語的少數民族,應當為他提供翻譯。被告人未滿18周歲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出庭,並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如果被告人沒有收到起訴書或者十日沒有收到起訴書,就要延期審理。2.公布案源。告知當事人,今天法院審理的是某檢察院起訴的某人涉嫌的犯罪。3.宣布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4.告知被告他的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鑒定權、重新質證權和最後陳述權。5.詢問被告是否申請回避。被告人申請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休庭。報請院長或總檢察長決定。申請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長應當當庭駁回。6.宣布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並說明理由。7.宣布法庭紀律。二、法院調查階段1。檢察官宣讀了刑事起訴書。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2.多名被告人分別訊問的,法庭只留下壹名被告人進行訊問,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首先,被告人自己陳述了對起訴書的意見。控辯雙方對被告進行了交叉質證。訊問順序為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官也可以審問被告。3.要求證人、鑒定人作證時,法官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提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時,應當予以制止。法官可以詢問證人和專家證人。證人和專家證人不允許旁聽審判。4.出示證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法官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查詢、凍結。5.申請新證的審判長問被告人:“有沒有新的證據可以出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6.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檢察官、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這是今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中增加的程序。三、法庭辯論階段1。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2.公訴人發表了公訴聲明。3.受害者投訴了。4.被告的陳述和辯護。5.辯護人作了辯護陳述。6.互相辯論。7.在辯論中發現了可能影響判決的新事實,審判長宣布停止辯論,進行新的法庭調查。8.刑事部分辯論結束後,控辯雙方就民事部分進行了辯論。9.被告做了最後陳述。四、法庭調解階段,審判長詢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雙方當事人要求調解的,法院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調解。沒有附帶刑事訴訟或者壹方不願意接受調解的,不進行調解。五、評論和句子1。首席法官宣布休庭。2.控辯雙方都把證據交給法庭。3.當事人核對筆錄並簽字。4.合議庭成員對控辯雙方的意見進行評議。審議是秘密進行的。5.合議庭成員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議庭意見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6.做出判斷。7.繼續開庭,宣讀判決書。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法庭審理期間,應當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所有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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