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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的搶劫罪典型案例

北京晚報報道:《承認搶劫殺人是因刑訊逼供?》

人民網報道:《最高法開庭復核死刑案系收回死刑核準權後首次》

2013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黃驊市法院開庭,就被告人楊方振被二審判處死刑壹案進行復核。據悉,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以來,首次參照二審的庭審程序開庭復核死刑案件,楊方振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準死刑並且改判。

如何開庭商量壹小時

楊方振出生於1991年,初中文化,河北省滄州市人,2011年10月5日涉嫌搶劫罪被逮捕,於今年1月份被河北省高院終審維持了死刑判決,並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以來,在類似案件中,法官也會根據情況審閱案卷、赴案發地實地查看現場、訊問有關證人、向偵查人員了解核實情況。但是,即使在影響巨大的浙江吳英案中,也未在死刑復核階段專門開庭由控辯雙方訊問證人並發表意見。

2013年6月17日下午,3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黃驊市法院傳新的證人到庭。由於《刑事訴訟法》並未就死刑復核階段如何開庭審理作出明確規定,在開庭之前,檢察官詢問按什麽程序開,法官回答參照壹審和二審的程序開。於是,檢察官又去請示領導,經過壹個小時的等待,下午3點半才開始庭審。

楊方振的辯護人、北京著名死刑復核律師謝通祥介紹說,昨天的庭審主要是由新證人出庭作證,陳述其所了解到的楊方振被刑訊逼供的情況,然後由檢察官、辯護人、法官分別發問,再由書記員打印出庭審筆錄,由證人簽字確認。

謝通祥律師介紹說,昨天本來還有壹個關鍵證人李某要出庭,但當地法官聯系不上李某,給他打電話他也不接。據悉,李某報警並作證稱楊方振搶車並殺人,但謝通祥律師向最高院反映稱,李某的證言相互矛盾,有重大疑點。

由於還有證人未到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決定等傳到其他證人後,再擇日開庭。

獄友證明被刑訊逼供

昨天到庭的新證人李某某(為區別未到庭證人李某,以下稱李某某)是楊方振的獄友,其因傷害他人致輕傷,被判有期徒刑9個月。

李某某被關進看守所的時間比楊方振早兩個月,他在接受訊問時稱,被關押在同壹個號子裏時,其看到楊方振從大腿到腳部都發腫,腳腫得拖鞋都穿不上。此外,李某某還看到,楊方振的胸部、後腰等好幾處又紅又紫,右手中指和食指間也有傷,經詢問,楊方振聲稱是提訊時被警察打的。

對於新證人的證言,檢察官表示無證據證明有刑訊逼供的情況,光憑證言不能認定。而對於體檢報告中證明楊方振身上有傷痕的情況,檢察官也表示,不知道傷是如何來的。

楊方振曾給其父親寫過壹封信,描述了其被刑訊逼供的情況。信中稱,剛被抓到公安局,警察就拿電棍電他的兩只手,給電腫了以後,又把牙刷放在兩個手指之間轉;還有警察拿鉗子捏楊方振的大腿內側和胳膊裏側;把擦桌布塞在楊方振嘴裏,然後用手扇他臉;有警察拿橡膠棍打他的腿和腳等。

“我根本沒有搶劫,我實在是受不了了,我現在身上壹塊好地方也沒有,對不起,我給家裏丟人了,但是在公安局裏打得我生不如死,我現在只想老老實實的讓他們別打我,至於以後判死刑,我也覺得比在公安局裏強太多太多了,妳們根本無法理解那種痛苦,那已經不是人可以忍受的了……我現在就想要個痛快。”在信中,楊方振如是說。

檢方認為其不足輕判

謝通祥律師說,在壹、二審階段,楊方振本來是不認罪的,但當時的辯護人給他做工作,說認罪態度不好就會被判死刑,只有態度好點,再積極賠償,才能保住命。結果,想先保住命再說的楊方振在庭審時認罪,其父親還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70余萬元,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但楊方振仍被判處死刑。

滄州市中院壹審判決認定,2011年9月17日下午6時許,楊方振租用被害人魏某駕駛的夏利出租車,從黃驊港至黃驊市區,當晚在返回黃驊港的途中起意搶劫該出租車。當出租車行駛至石黃高速黃驊收費站西側齊莊路口附近時,楊方振持刀朝魏某頭、頸、胸等部位捅刺20余刀,致其頸總動脈斷裂大出血死亡,後楊將魏某的屍體拋棄在路邊的水溝內。楊方振怕罪行敗露,駕駛搶得的出租車至海興縣後把車焚毀。

楊方振的供述表明,他坐在後座上,翻著玩副駕駛車座後面的布兜時,看到壹把刀子,就有了把出租車司機殺死搶車開著玩的想法。在車比較少的地方,他騙司機說下車解手。魏某剛停下車,他就用左手摟住魏某的腦門,右手拿刀朝魏某右腮部捅了壹刀。魏某回頭奪刀,他又捅了魏某好多刀,也不知道捅哪兒了,反正就是朝他上身壹陣亂捅。然後,楊方振又打開車門把魏某拖下車,扔在公路旁邊的水溝裏,事後把車也給燒了。第二天,他把當時穿的衣服都洗了洗,晾幹後又穿上了,至於殺人用的西瓜刀,事後就扔到了車外。

現場勘驗表明,死者魏某衣兜內有155元和壹張駕駛證,屍體向北有壹長7米的拖痕,拖痕直達公路邊緣,屍體東的排水溝內有約1平方米範圍的血跡。屍體檢驗表明,死者頭、頸、胸、腰、背等部位有創口20余處。現場提取煙頭壹個,檢出楊方振DNA的可能性大於99%。

在壹審被判死刑後,楊方振提起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楊方振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並致人死亡,雖然其認罪態度較好,也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方諒解,但不足以從輕處罰。該院遂於2013年1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

謝通祥律師

北京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擅長刑事案件辯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其辦理的李有斌綁架致人死亡案二審改判為死緩;李輝殺人搶劫案最高院不予核準死刑,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韓明坤涉嫌合同詐騙案無罪釋放;劉清春濫伐林木無罪釋放。

辯護律提出多點質疑

楊方振被終審判處死刑後,其父親到中國律師司法網首席律師謝通祥,請其擔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人。謝通祥律師查看了案卷材料,並兩次前往河北會見了楊方振後,認為他是被冤枉的。

“會見時他說自己沒殺人,是被冤枉的。”謝通祥律師說,案發前,楊方振通過證人李某認識了壹個叫浩哥的,案發當天,浩哥和李某找楊方振去黃驊港玩。浩哥坐在副駕駛,楊方振和李某坐在後排。在路上,浩哥和司機魏某發生了爭執,就把魏某從車上拽下來,拖到水溝旁捅了20多刀,而楊方振始終未動手。回到城裏後,李某幾次打電話讓楊方振保密,楊方振說這麽大的事兒哪瞞得住,沒想到李某反而先報警說楊方振殺了人。

謝通祥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律師意見書,提出了此案的多個疑點:警方有嚴重刑訊逼供行為,有信件與同監室證人可以證實;未找到兇器,沒有證據證實兇器上有楊方振指紋,應詢問死者家屬,看魏某是否有在車後座放置刀具的習慣;屍檢表明魏某頸、胸、背、腰等多處中20余刀,而楊方振在後座上怎麽能用刀紮到背靠著前排座椅的司機的背和腰部?楊方振身上沒有壹滴血,提取的其衣物上沒有鑒定出血跡,而衣物壹旦沾上血跡很難完全清洗掉,鑒定不出血跡與其在車內狹小空間中紮人20多刀的供述不符;警察在現場沒有找到楊方振的指紋、腳印;警方在現場找到5個水瓶子,說是楊方振清洗身上血跡用的,卻未提取到楊方振的指紋、腳印;警方未調取魏某車輛經過路段的監控錄像,未查看車上前排是否還有他人;楊方振稱是浩哥、李某殺人,楊方振手機內有浩哥電話,應予以調查;李某的證言多處前後矛盾且有疑點,尤其是其前四次筆錄中稱楊方振戴著白手套,第五次又說記錯了,證言不可信。

謝通祥律師認為,《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壹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而此案缺乏完整的令人信服的證據鏈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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