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關於入室盜竊的標準!!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壹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場所扒竊三次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犯罪事實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2)盜竊數額達到十二巨大起點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3)盜竊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4)多次盜竊的,可以增加兩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盜竊他人必需的生產、生活資料,嚴重影響他人生產、生活的,可以增加壹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壹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入戶盜竊的;
(2)采取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3)流竄盜竊作案的。
4、有下列情節之壹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1)在案發前自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將部分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減少刑期);
(2)盜竊自家或者近親屬財物的(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