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審判的戲劇
時間:2007年3月20日
地點:衡陽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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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司馬燕。
職員:郭峰
原告:秦亮,男,1976年2月出生,在寧安市圖書館工作,住。
寧安苑三區4號樓306室
被告張軍,男,出生於寧安市天達家具廣場1972號。
師傅,住寧安市通江路28號。
委托代理人:姚海,男,寧安市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人身侵權糾紛
案件概述:
(1)開庭準備階段)
職員:
(壹)檢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出庭情況,邀請其就座。
(2)法庭紀律現在宣布:
1.所有出庭人員要服從法官的統壹指揮,關閉壹切通訊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準吸煙。
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安靜,不得喧嘩、鼓掌或打岔,不得進入審判區。如有意見,可在休庭後提出。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中途離庭。如果他們擅自離庭,原告將撤訴。如果是被告,將依法缺席判決。
4.法官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和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場或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請審判長就坐。
(四)報告法官和當事人已到庭,請開庭審理。
審判長:現在,庭審開始。壹、核對當事人身份。原告,妳的姓名、年齡、職業和住址?有代理嗎?
原告:我叫秦亮,出生於1976年2月。我在本市圖書館工作,住在本市寧安苑三區4號樓306室。沒有委托代理人。
審判長:被告,妳的姓名、年齡、職業和住址?有代理嗎?
被告:我叫張軍,出生於1972年5月。我在本市經營天達家具廣場,住在本市通江路28號203室。我委托本市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姚海為總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姚海,男,本市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百四十三條、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寧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於今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了原告秦亮與被告張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壹案。本案由本院法官司馬燕審理,本院書記員郭峰做了筆錄。法院已書面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不再贅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本院對撤訴權予以說明。法官有下列三種情形,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1、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對案件有興趣;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現在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原告:沒有申請。
被告:沒有申請。
(2)法庭調查階段)
審判長:我們進行法庭事實調查,原告先陳述事實。
原告:2001 10年10月28日,我在我父親秦和我女朋友的陪同下,在被告處購買了壹套木制家具(包括壹個三人沙發、兩個單人沙發、壹個大茶幾和壹個小茶幾)和壹個電視櫃,總價為人民幣3290元。
在購買過程中,我多次詢問被告家具的材質,被告非常確定是壹種紫檀木,並表示可以開具發票。本案中,我相信了被告的主張,雖然不是質量好的紅木,但畢竟是紅木,所以買了家具。上述事實有購買的家具實物、購貨發票以及證人秦、、的證言證實。
在使用過程中發現,這套家具的材質竟然是普通木材,而不是紫檀木。我當即要求被告退貨等,經安石消協調解,被告拒絕。
綜上所述,我認為被告在銷售家具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告知原告其所購買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而是原告為了多做生意,故意答非所問,誤導、欺騙原告,導致原告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違背真實意思購買被告所謂的“紅木”家具。被告違反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侵犯了原告對所購商品真實情況的知情權,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陳述虛假事實,構成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妳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我的主張是:
1,判令被告退貨並返還原告家具3920元;
2、雙倍賠償,即3920元;
審判長:接下來被告答辯。
被告代理律師:原告陳述不實。2001 10 10月28日,被告確實向原告出售了該家具,但被告並未告知原告該家具為紫檀木材質。被告本著誠信原則與原告進行買賣。這個從價格上就能看出來。如果這套家具真的是“紅木”的話,那就要1000多元,而不是近4000元。至於發票上寫的“梨花沙發”,指的是外觀質量和外觀上有梨花的設計。該名稱本身引用自供應商,即吳江縣的制造商。因此,我認為被告沒有欺騙原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長:根據原被告的陳述,雙方對原告於2001年10月28日向被告購買木制家具3920元的事實無異議。被告當日向原告出具的提貨單記載為“華麗沙發”壹套,“華麗矮櫃”壹套,雙方對此均無異議。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是被告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送貨單上的“梨”是否指家具的材質。雙方圍繞這壹焦點提供了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