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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寫壹份模擬法庭的劇本

民事訴訟模擬法庭劇本

模擬法庭劇本

時間:2007年03月20日

地點:衡陽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人物:

審判員:司馬燕

書記員:郭風

原告:秦亮,男,1976年2月生,任職於寧安市圖書館,住

寧安苑3區4幢306室

被告:張軍,男,1972年5月生,寧安市天達家私廣場業

主,住寧安市通江路28號

委托代理人:姚海,男,寧安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人身侵權糾紛

案情梗概:

(壹、法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

(壹)查點當事人及其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並請入席

(二)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壹指揮,壹律關閉通訊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準吸煙。

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不得進入審判區,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後提出。

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訴處理;是被告的則依法缺席判決。

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請主審法官入席

(四)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

主審法官:現在開庭,首先核對當事人身份。原告,妳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有無代理人?

原告:我叫秦亮,1976年2月生,在本市圖書館工作,住本市寧安苑3區4幢306室。沒有委托代理人。

主審法官:被告,妳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張軍,1972年5月生,經營本市天達家私廣場,住本市通江路28號203室。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姚海作壹般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我叫姚海,男,本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主審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百四十三條、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寧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原告秦亮與被告張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壹案。本案由本院審判員司馬燕獨任審判,本院書記員郭風擔任記錄。有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本院已書面告知,不再重復。下面本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交待回避權。審判人員有以下三種情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他們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現在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原告:不申請。

被告:不申請。

(二、法庭調查階段)

主審法官:下面進行法庭事實調查,先由原告陳述事實。

原告:我於2001年10月28日在父親秦國平和女友方露的陪同下在被告處購買木質家具壹套(包括:三人沙發壹張,單人沙發兩張,大小茶幾各壹張)及電視櫃壹張,總計價金3290元。

購買過程中,我多次向被告詢問該家具的材質,被告均非常肯定的說是紅木的壹種“花梨木”,並稱可以開具發票。在此情況下,我相信了被告所稱,認為雖然不是品質很好的紅木,但畢竟是紅木,於是購買了該套家具。以上事實有所購家具實物、購買發票、證人秦國平、方露的證言等證據證實。

使用過程中,發現該套家具之材質實際上是壹般木質而非花梨木。我即向被告提出退貨等請求,並經過安市消費者協會的調解,然被告拒絕。

綜上,我認為:被告在銷售家具過程中,沒有履行如實告知原告所購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而是為了多做生意,借原告缺乏木材方面的辨識能力之機,故意作出虛假答復,誤導、欺騙原告,從而導致原告在違背自己真實意圖的情況下,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購買了被告那套所謂的“花梨木”家具。被告違背了民事活動所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侵犯了原告知悉所購買的商品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陳述虛假事實,已構成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我的訴訟請求是:

1、判令被告退貨並返還原告家具款3920元;

2、增加壹倍賠償,即3920元;

主審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辯。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陳述的不是事實。2001年10月28日被告確實出售了這套家具給原告,但被告並未告知原告是花梨木材質。被告是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原告進行的買賣。這壹點從價格上即可以看出。這套家具若是真正的“花梨木”則需1萬多元,而不是近4 000元。至於發票上寫的“花梨沙發”是指外觀品質,指外觀上有梨花的圖案。此名稱本身是從供貨商即江吳縣廠家引用過來的。因此我認為被告不存在欺詐原告的行為,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根據原被告陳述,雙方對2001年10月28日原告在被告處購買3920元的木質家具事實均無異議。當天被告開具給原告的送貨單記載為“花梨沙發”壹套、“花梨低櫃”壹套,雙方對此亦無異議。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是被告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送貨單上的“花梨”能否認定是指家具的材質。雙方當事人圍繞此焦點提供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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