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壹壹檢查核實。
1,具體行為
刑法修正案列舉了六種行為,即“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刑法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所以只要不屬於上述六種行為或者主管機關補充的行為,就不構成本罪。如果當事人的行為不屬於上述六種行為,或者其行為不能明確納入上述規定的範圍,律師可以堅持無罪辯護。
2.情況很嚴重
助信罪需要情節嚴重才能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信息網絡犯罪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了七種“情節嚴重”。第二款還明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無法核實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相關數額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說明技術辯護律師可以從上述條文中逐壹拆解問題。
扶信罪實際上是壹種幫助罪,是以被幫助人明確構成犯罪為條件的。《信息網絡犯罪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影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這說明,幫助信罪的“幫助”對象可以缺席、未定、不予刑事處罰, 但必須明確是張三還是李四,不能模棱兩可,不能模棱兩可。 總之,本案是以求助對象構成網絡犯罪為條件的。如果不能確定救助對象明確構成犯罪,那麽當事人就不應該構成犯罪。“沒有皮膚,就沒有頭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