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即墨區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9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9。1元;
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73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7元。3元。其中,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每小時最低工資適用於非全時雇員。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我市月最低工資和小時最低工資調整方案》。目前,省政府已下發《關於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資[2065 438+08]80號)。自18年6月起,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調整為:1910元和65438+。1元,17。3元,15。5元。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提高情況,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工作時間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前兩檔,即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即墨區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965438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9元。1元;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73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7元。3元。
最低工資標準有哪些規定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根據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在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時,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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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確定,並適當考慮水、電、煤(氣)及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
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縣(縣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應當按照前兩款規定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