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收費的標準:
1,刑事案件:
(1)調查階段:3000元/件;
(2)起訴階段:5000元/件;
(3)試用階段:6000元/件;
(4)辦理自訴案件:5000元/件。
因案件時間跨度大、地域跨度大、集團犯罪或者案情復雜的,可以與當事人協商收費標準,但最高不得高於收費標準的3倍。
2.不涉及財產的民事、行政訴訟收費標準:6000元/件。
3.涉及財產的民事、行政訴訟費用:按照爭議標的金額累進計算收費;
投標金額費率
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5%。
200001元-500000元部分-100000元部分-2000000元部分3%。
2000001元-500萬元的2%。
50000065438+65438以上0元+0%
4、國家賠償案件受理費:
(1)計件工資:3000-10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
二、關於青海省律師服務收費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州(市、地)發展改革委、司法局: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關於印發
通知》(發改價格[2006]611)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我委會同省司法廳制定並印發了《關於印發
和
通知》(青發改收費[2007]1058號)(以下簡稱《通知》)。目前,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試行期已過。根據試行情況,經研究,現將我省律師服務收費的正式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青海省律師服務收費仍按《青海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管理。
二、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律師服務收費屬於業務服務收費。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按附件執行。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其他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四、各執收單位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按照規定處理價格違法行為。
五、本收費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關於印發
和
通知》(青發改收費〔2007〕1058號)中的《青海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