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律師壹代理案件,就向委托人承諾,自己熟悉某個法官,能保證案子贏。在委托人看來,他們想要的結果是案子贏,而不是問或者問律師通過什麽渠道保證案子贏。在壹些當事人看來,選擇律師的原因之壹是與法院法官的關系。反而鼓勵律師和法官搞好關系,只是律師搞好關系的方式不同,好到什麽程度。理應如此,律師信任司法,當事人聘請律師將案件訴至法院。我們可以為所有的程序規定找到法律規範,在程序合法的情況下,我們會保護實體的公平。但是為什麽有的律師總是向當事人吹噓自己和法官很熟?這裏我們聽到的潛臺詞是,熟悉法官可能保證案子贏,但遠不知道要贏的案子在法官手裏,這從另壹方面導致了律師對當事人。這也引出了壹個有爭議的話題——到底是律師把法官拖下水,還是法官引誘律師違法。在這裏,我認為律師和法官之間的微妙關系在不同的案件中呈現出不同的面貌,但有壹點。首先,貪婪的壹方肯定是罪魁禍首,因為貪婪的壹方必然會要求對方給錢或者其他財物,對方可以基於工作上的便利來進行這筆交易。律師和法官之間的這種交易的達成是基於雙方的需要,這種關系不是壹次性的買賣,而是長期的“買賣”而不被發現。從違法行為延伸到犯罪行為,有時只是由壹個不該閃現的念頭誘發,但律師、法官們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為對方名利雙收的舉動,卻為這壹長久的事業的維系奠定了基礎。法官可以給律師介紹案源,法官可以從介紹的案源中拿提成。案件到了法院,律師可以利用自己對法官的熟悉程度,促成有利於自己代理人的案件,從而給法官壹份律師費。這種利用國家司法權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在我們的司法狀況中時有發生。作為青年律師,在不參與訴訟的時候,大多抱著尊重或者信任司法的想法,但是遇到這樣的法官,青年律師的職業道德面臨考研。除了壹些年輕的律師,和法官搞好關系是他們的職責。我們的青年律師大多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念,卻遇到過試圖扼殺職業理想的法官。那麽這位年輕律師的下壹步是什麽,未來在哪裏?資歷較老的律師對法官比較熟悉,這是職業經驗積累的結果,他們甚至可以影響法官的判決。作為年輕律師,除非依靠老律師的人脈資源作為靠山,否則肯定很難和法官搞好關系。如果年輕律師不能影響法官,他們當然不會為委托人擔保,他們會如實告知委托人法律風險,他們會以法律允許的方式辦案。年輕律師的無形資本不是熟悉法官,而是盡快熟悉法律——年輕律師比老律師更善於學習和接受新事務,這也是他們彌補自身不足的壹大優勢。初入訴訟程序的青年律師應共同努力,維護司法威信和法律的正確實施。但在實際司法情況中,法官不尊重律師的情況時有發生。年輕律師試圖和法官講道理的時候,覺得規定只是列舉性的規定,沒有懲罰機制。也就是說,即使法院法官違法,律師也不能對法官怎麽樣。上訴法官就是要求“老子管兒子”,基本無望。這也涉及到法官自身的素養。我們不能也不可能要求所有的法官素養都高人壹等,就像所有的律師素養都不會高人壹等壹樣。他們遇到壹些文化水平低的法官。這些年輕的律師經常很生氣,恨不得把這個法官揍壹頓。在建設法治國家的社會,法律人的手裏肯定會是重大新聞,所以年輕律師有必要忍。不然以後這個案子的代理人遇到這個法官,還是會讓妳在庭審中尷尬。畢竟倒黴的是自己,所以年輕律師的怒氣平息了,但事後還是很生氣。這火能吞到哪裏去?他只能自己解決,因為法律沒有給律師陳述的權利。雖然明文規定了他調查取證的權利,但很明顯他被剝奪了權利卻無處申訴。法律界同體的相互尊重是最起碼的職業要求,但現在的法庭習慣很難看到對律師的尊重,更不用說對委托人的尊重了。所以,年輕律師從法官對律師的態度中感知到,雖然兩者是同壹個法律職業體,但卻屬於不同的群體,因為法官可以要求律師多走幾趟,提供卷宗中的壹些證據,因為法官會在法庭上隨意打斷律師的發言,因為法官會隨意打斷律師的發言。因為法官對律師的態度不好,初入訴訟的年輕律師逐漸對法官失去信任,自己有把握勝訴的案子到了法院,年輕律師心裏沒底,因為打贏官司的權利真的掌握在法官手裏,而不是法律。由此,年輕律師對法官持懷疑態度,即使是簡單的案件,也不敢保證結果。我們的法官可能要的就是這種混亂的司法效果。律師越難琢磨出結果,法官的操作空間就越大。真正的司法理想應該是:無論法官最終如何判決,我相信他都不會做出武斷的判決。作為壹名律師,他應該做好充分的準備。對於每壹個案件,他都要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工作,設計各種應對策略和不同的訴訟技巧。律師能做的是從法律層面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但在法庭上與法官發生沖突是大忌。作為法官,他也期望得到別人的尊重,而尊重的後果就是互相默契配合,把案子處理好。如果律師對法官在法庭上的行為不滿意,可以在庭後指出,不能在法庭上直接質疑法官,這樣對法官的不尊重,最終吃虧的還是自己,不僅影響辦案效率,還會影響自己在法庭上的心情。所以小地方的法官都有自己的處事風格。但他們是在法律允許的水平上辦案,絕不能違法判決。如果他們做出違法判決,絕不是律師當庭提問的問題,而是需要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現實的司法情況是:律師無法保證法官會如何量刑,律師擔心法官會做出武斷錯誤的判決,律師在開庭前已經做好了充分的案件準備。而律師在庭審中發言的時間太少,律師期望得到法官的尊重。至少,他們要讓律師覺得自己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只是壹個選擇了法官職業,壹個進入了法律行業,但這只是律師單方面的願望。法官對律師的不尊重導致了年輕氣盛的年輕律師和法官在庭審中的爭吵,這簡直導致了律師對法官更大的不滿。雙方這場“辯論”的後果是,律師對法官失去了信任,從而對司法機關失去了信任。年輕律師的路是艱難的,但有時也是被壹些法官逼的。但是法官會說年輕律師不懂規章制度,會說我們知法守法,妳們法院態度不好。雖然沒有法律規定,但是法官離不開律師。法官會說法院態度不好是官僚主義造成的,與法院本身無關。年輕的律師們還會說什麽?
上一篇:搶劫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麽?下一篇:沈陽劉湧案的具體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