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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解決輕傷案件嗎?

法律分析:人受輕傷,派出所可以調解或者和解。根據法律,造成輕傷已構成刑事犯罪。調查期間,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或者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壹)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故意傷害罪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達到壹定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故意傷害罪雖有三個法定刑幅度,但不能將同類犯罪作為法定刑升級的情節。如果作為壹罪處理,很難做到罪刑法定。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非法拘禁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罪犯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血的,致人傷殘的。這些規定屬於虛構,不值得關註。(壹)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備註: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除處罰,或者減輕故意傷害罪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調解輕傷也可以是犯罪。輕傷調解只會從輕處罰,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調解成功,輕傷者將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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