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由於輕傷案件既是公訴案件,也是自訴案件,所以妳說的“壹個朋友和他打架,然後他的朋友被襲擊者的鼻子咬掉了”這種情況,是允許當事人自治的,所以派出所可以調解。
當然,當事人可以拒絕調解,要求對方承擔法律責任(治安或刑事責任)。
問題2:2065 438+04新刑法規定的輕傷,是否允許調解?首先需要註意的是,輕傷案件是存在調解的。但不能簡單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公安機關處理。此類案件的處理較為復雜,可分為以下幾類:
1.雙方自行和解或者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是否達成協議取決於雙方意願。壹般公安機關不會介入,除非是明顯顯失公平等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和解協議的行為。
2.如果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舉報,公安機關會受理刑事案件,進行初查。作出傷情鑒定意見後,公安機關應當詢問被害人是否請求公安機關處理。被害人請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但公安機關認為傷害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不認為是犯罪。比如壹記耳光,打在對方耳膜上。如果被害人不要求公安機關辦案,公安機關的程序就結束了,被害人要求立案偵查的,不再受理。
3、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因證據充分,符合受理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需要公安機關偵查並移交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4.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屬於公訴案件,任何人不得主張不追究刑事責任。此時雙方達成和解的,公、檢、法機關應當聽取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對於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5、公安機關在案件調查前雙方進行和解,對於已有法醫鑒定的,公安機關壹般不會主持制作調解協議書或和解協議,且被害人沒有要求公安機關辦理終結程序的;對於拒絕做法醫鑒定的,明顯不構成重傷的,可以通過公安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方式結案。
綜上所述,如果受害方想要獲得更多的賠償,最好的時間是在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之後但立案之前。對於受害方來說,如果想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壹定要爭取在公安機關立案前與受害方達成和解。
問題三:輕傷可以和解嗎?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屬於輕微刑事案件。司法實踐中,輕傷案件多為附帶犯罪,主觀惡性較小,危害不大。從其特點來看,對此類案件不起訴的決定是完全有法律依據的。因此,對於已經達成調解協議的輕傷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案情和行為人的表現,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或者酌定不起訴決定。這樣不僅可以縮短訴訟流程,還可以給罪犯壹個悔過自新、回歸社會的機會。
問題4:輕傷可以調解嗎?妳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他們也必須賠償妳。如果是輕傷,可以在妳們之間調解。如果妳選擇原諒他,他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妳可以得到更多的賠償。相反,妳可以繼續追究他的刑事責任;至於是不是重傷,要以重傷鑒定標準為準。對重傷的要求比較高。妳的情況可能不嚴重,但如果構成重傷,就不能進行調解,必須追究責任。(baike.baidu/view/438646,這是重傷鑒定的標準。可以根據自己的傷勢參考壹下。)
問題五:輕傷案件和解公安機關可以撤案嗎?故意傷害罪是公訴案件,當事人無權撤訴。情節輕微的,檢察院可以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問題6:輕傷案件經法院調解成功後還判嗎?輕傷案件經法院調解成功後會宣判。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與被害人成功調解並賠償被害人損失的,不應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如果被告人進行了賠償,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法院可以判處被告人緩刑。
問題7:輕傷,調解成功後起訴!妳能贏嗎?1,關於妳的傷情鑒定:
(1)鑒定時間:第二次手術最終治療後不用做鑒定,治療出院後再做鑒定即可。鑒定晚了對妳的鑒定結果不好。(2)妳說:“我劃的四道口子都是輕傷!只是沒有壹刀夠嚴重!所以我的鑒定結果還是輕傷!”,那妳現在有鑒定結論了嗎?如果是,妳對鑒定結論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順便順口說壹句:可以去咨詢,也可以等pytr11的專家回答完問題再來。是法醫專家,且看專家意見,)passport . Baidu/business & amp;援助= 6 & ampun=pytr111#0
如果沒有鑒定過:最好鑒定後再做打算。
2、關於“有很多水平的‘法律專家’都說這個協議無效!我也問過我們當地的壹個律師,他們都說簽了之後可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1)如果妳的傷情被鑒定為輕傷,協議應該是有效的,因為輕傷是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的案件,不按公訴處理。當事人約定賠償並承諾不追究刑事責任有效,後期悔罪不予支持。但是派出所已經立案的案件,應該是作為公訴案件來處理的,撤訴確實有點不合適。至於涉及到什麽,大家都知道。
依據是: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即輕傷)
(2)《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壹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3)但如果妳的傷情經鑒定確定為重傷,則協議中“無刑事責任”的約定無效,但民事賠償的有效不足部分或妳二次手術的新費用,如果協議中沒有提及,可以再次主張。如果第二次手術費用已經包含在協議裏了,再要就難了,只能說被騙了。
3、關於“當時簽協議的時候!因為侵權人還在逃亡!所以不在現場!協議上只有我和我媽還有侵犯者父親的名字!沒砍我的人的名字!”協議裏雖然沒有肇事者的名字,但是他父親作為他的委托代理人和近親屬和妳簽訂的協議,對他和妳都有法律約束力。妳以此為由說協議無效,很難得到支持。
4、“但是協議沒有提到另外兩個侵權人!我只知道侵權人的名字”:
(1)即使經過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妳仍然是輕傷,即使這個協議是有效的:妳可以不再追究協議簽訂人的刑事和民事責任,但妳仍然有權追究另外兩人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2)如果警方不立案,妳可以向法院對那兩人提起刑事自訴,要求附帶民事賠償。因為:那份協議只是說明妳放棄了調查簽字人的責任,並不是說妳放棄了調查那兩個人的責任。
5.“據我了解,侵權人的父親肯定是從派出所拿錢了!因為前段時間我也去找了!但是,派出所到處跟他們說話。”:如果有證據,可以反映或者起訴派出所。如果只是“據妳所知”,沒有確切的證據,那還是不要再說了:只會對自己不好,壹點好處都沒有。
6.建議:
(1)盡快做出鑒定或者申請重新鑒定。如果是重傷,需要警方立案偵查,但警方不會立案.....> & gt
問題8:輕傷刑事起訴案件可以和解駁回嗎?庭審階段。檢察機關起訴的輕微傷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後、宣判前,雙方當事人願意調解或者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不要求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法院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77條的規定,免除其刑事處罰或者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檢察院可以參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51條。撤回起訴後,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處理或者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問題9:警察可以調解輕傷案件嗎?主要看雙方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