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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二級派出所處理流程

1,立案,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機關立案。

2、偵查,偵查有兩個目的,壹是找到罪犯,二是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3.審查起訴。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4.在審判階段,法院收到檢察院移送的案件並進行審查後,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外,壹般會公開開庭審理。

5.執行,執行是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

派出所刑事案件處理流程:

壹、調查階段:

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副本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審判時,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誰將調解輕傷二級:

對於傷者和被害人來說,輕傷可以由傷者和被害人進行調解,調解就是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受傷害人與被害人就賠償達成協議,受傷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對受傷害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但是,調解不等於撤訴。調解是法官在審判中量刑時要考慮的。受害者能做的就是對受傷害者表示理解,要求對受傷害者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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