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傷情鑒定需要哪些材料?
1,身份證(帶戶口本不帶身份證);
2.委托證明(律師事務所或交通隊出具);
3、交通事故證明;
4、病歷、診斷、入院記錄、出院小結;
5.x光片、CT照片和報告單。
6.不能享受本市工傷保險待遇的,需持打印好的繳費通知書到銀行櫃臺繳費,繳費後憑收費資料第三聯(代收單位聯)參加現場鑒定。辦理期限符合要求、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二、工傷鑒定與傷殘鑒定的區別
1,服務對象不同:傷情鑒定壹般服務於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傷殘鑒定壹般為民事賠償服務;
2.鑒定的委托方不同:傷情鑒定壹般由司法機關委托,傷殘鑒定可由個人或單位委托。
三、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與傷殘鑒定的區別
1,確定的時間不壹樣。傷情鑒定應該在傷後進行,而傷殘評定應該在治療後進行,因為兩者的評定依據不同。
2、提出鑒定的時間和權限不同。勞動能力鑒定由勞動者或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向勞動部門提出;傷情鑒定壹般由公安機關提出;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壹般由公安機關或當事人向法院或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出。
3.目的不壹樣。傷殘評定主要在於判斷治療後的傷殘程度,即對受害人工作、生活、社會能力的影響程度。傷殘鑒定的水平直接影響鑒定結果。損傷的鑒定在於確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
4、標準依據不同。
5、使用目的不同。勞動能力鑒定的目的是獲得相應的工傷待遇;傷殘鑒定結論多用於確定民事賠償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傷情鑒定多用於確定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6.等級不壹樣。勞動能力鑒定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對護理的依賴程度為依據。壹個* * *有十級;傷情鑒定根據傷情本身的嚴重程度分為輕傷、輕微傷和重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對工傷職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