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利弊;
2.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調查證據。當事人聘請律師後,律師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獲取有利於當事人的有關證據材料;
3.律師受理聘用訴訟後,應當出庭參加訴訟,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依法陳述意見和要求。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4.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綜上所述,請律師和不請律師的最大區別在於,請律師可以降低訴訟風險。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只有律師才能會見當事人,向律師提問更有利於充分了解案件真相。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擬聘請律師,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未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是否需要繼續羈押。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結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家庭等相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人格特征和社會活動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