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四條
囚犯應該自帶衣物和被褥。如果實在不能自帶,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八條
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罪犯可以與其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第二十九條
罪犯的近親屬患重病或者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罪犯。
罪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病情嚴重者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允許罪犯在嚴格監護下到家中探視。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在押罪犯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同自己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監規的罪犯,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訓誡;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的,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可以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
擴展數據:
刑事拘留多久?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報送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