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系辦案機關,及時安排與犯罪嫌疑人見面。雖然法律規定律師在上述工作中享有相關權利,但在實際行使中仍存在諸多不便,偵查機關在安排會見方面存在明顯阻力和拖延。在這個階段,作為律師,妳不應該盲目行事。據理力爭是對的,但妳要註意方式方法。妳要註意律所的公函和要求面試的信。
第壹種意味著我們的律師已經正式介入此案,並告知了偵查機關。第二是辦案機關拖延時可以有相關依據。如遇拒絕見面,區分情況。如有特殊情況,可以等待辦案機關的通知。如果拒絕不合理,可以在48小時後向主管領導反映相關情況。
2.會見犯罪嫌疑人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外,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罪名和案件事實。
律師還可以依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有關事實的申訴、控告和起訴。
法律咨詢主要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解釋、量刑幅度、犯罪構成等提供法律咨詢。不要忽視咨詢,因為妳面對的是專門的咨詢師,失去了自由,不懂法,心理極其脆弱。所以壹定要在會前做好充分的準備,比如查閱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說明,理論分析和理論解釋,至少這樣才能充分回答所有可能出現的問題。特殊情況下,我們也可以通過法律咨詢,幫助犯罪嫌疑人理清思路。
作為投訴,是不能忽視的。比如刑訊逼供,犯罪嫌疑人唯壹能見到的人就是律師,他完全可以通過律師向有關部門揭露非法訊問的事實。比如紹興縣中標案,律師開會時發現傷痕,導致刑訊逼供事實,翻案。
了解案情,這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允許的,應該盡可能地進行策略學習,比如問犯罪嫌疑人,問辦案人員。
除非妳阻止,否則可以大膽問。
3、註意問題,或者風險防範。
①面談時,切記不要問誘導性問題或暗示性陳述,不要表達主觀意圖,不要教嫌疑人如何回答訊問,不要具體涉及辦案過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風險。
(2)保密,案件除涉嫌的罪名外,不能向家屬或外界透露,因為刑事案件的特點,不能影響偵查的順利進行。
(3)不得進行調查取證,因為律師在調查階段沒有調查權(當事人家屬常有調查要求,應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