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呂亦舒》原名呂恕;又稱唐律,唐律疏,所以唐律疏。
《唐律》及其疏註也是中國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法典。三十卷。
唐朝的法制基本沿襲隋朝。唐初的《武德法》以《隋開帝法》為藍本,頒布於武德七年(624),是唐律的初創時期。貞觀元年(627年),唐太宗李世民命為戊己、方等。修訂《武德法》,頒布於貞觀十壹年。貞觀法的刑罰減輕了,法律比較完備,這是永惠法的基礎,也是唐法的基礎。
永輝元年(650),李治、唐高宗命孫昌戊己、李記、郁誌寧修訂《永輝法》,次年頒布。《永惠法》共12章500條(壹部作品502條)。其標題和主要內容如下:①名例,闡明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意圖及原則,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規定了五刑、十惡、八議、自首、過失、累犯、時效、數罪並罰、責任能力、外國人犯罪處理原則和法律用語解釋。(2)“魏晉”是關於保衛皇家宮殿、寺廟、園林、州郡城鎮、關津要塞和邊防安全的法律規定。(3)官制,類似於現代刑法、行政法規的分則,是關於官員的編制、瀆職、受賄枉法、違反禮儀制度、破壞公物、郵傳交通等。④戶婚是關於戶籍、稅收、農地、婚姻家庭的法律,類似於現代民法、土地法、婚姻法、戶籍法、勞動條例的具體規定。⑤倉廩是關於公私牲畜的飼養、倉庫管理、保護公物和出納的法律,相當於現代的行政法規和民事賠償規定。⑥善行,前半部屬於軍事防禦,後半部屬於工程,是關於軍隊征兵、指揮、行軍和工程建設的法律,類似於現代兵役法、軍事條例和工程建設條例。⑦盜賊,類似於現代刑法的分則。“賊”是指盜賊的危害,包括謀反、造反、殺人、掘墓埋屍、制畜、投毒等。“盜竊”是指搶劫,包括盜竊、搶劫、引誘、販賣和贓物。⑧打架訴訟,分為兩部分,是關於打架、殺人、護怪、誣告、教唆訴訟、投匿名信、違反訴訟程序等的處罰。,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分則和刑事訴訟法的範圍。⑨“詐騙罪”,對詐騙和偽造罪的處罰規定,相當於現代刑法分則的範圍。⑩“雜法”是壹種不能概括為壹條的犯罪行為,包括國家禁忌、私自鑄幣、強奸、放火、賭博、借貸、雇傭合同、商品價格和質量、市場管理、堤防、水運、醫療事故、城市交通、公共* *危險等等。(11)活死人是追捕逃犯及相關事宜的法律。(12)“越獄”是關於審判、判決、監禁和執行的法律條文。永輝三年,唐高宗命孫昌戊己等人對《永輝法》的精神實質和法條進行逐條解釋,從而明確法條的含義,並通過問答的形式,分析內涵,釋疑解惑,寫成三十卷,於永輝四年頒布。律書與律書融為壹體,合稱永輝律書(宋元稱唐代律書,明末清初稱唐代律書)。“法”與“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破獄者,自然以術析之”。此後律文變化不大,皇帝增刪多為“令”、“式”、“式”,可以說唐律基本定型。至今只有唐律和唐六典代代相傳,其余皆亡。
此後,500條法律被逐句註釋,附在法律之後,稱為疏議。法與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稱為《永徽法書》,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後人也稱之為《唐律論》。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有影響力的封建法典。
題目如下:第壹個著名的例子是關於刑罰種類及其適用的壹般原則,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壹般原則。第二章是關於守宮和守關津要塞的規定。第三部分是職務制度,主要是懲罰官員違法失職。第四章是關於家庭婚姻,主要是關於戶籍、農舍、勞役、婚姻和家庭。第五章是關於牲畜管理和儲存的規定。第六章是關於征兵、部隊動員和促進建設的規定。第七章是關於保護封建政權、地主階級的政治利益和生命財產的不可侵犯性。第八章是關於打架傷人、控告申訴。第九條是關於欺詐和偽造。第十章其他條文不易列入的雜項法律和犯罪,全部列入本條,包括買賣、借貸、市場管理和通奸中的犯罪。第十壹章是關於追捕逃犯、抓獲罪犯和罪犯脫逃的規定。第十二章是關於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的規定。
《唐律》中的法條反映了唐代各個階級、階層的法律地位及其關系,以及壹些政治、經濟制度。這是研究唐朝歷史的重要文獻。
《唐律論》總結了歷代立法經驗和司法實踐,折衷得失,使之系統化、細致化。所以它的立法更審慎,內容更透徹,條目更簡潔,解釋更準確。其立法理論以儒家思想為基礎,以封建禮教為其法律思想基礎,因此是維護封建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築,調整社會各方面關系的主要工具。它是後世刑法的藍本。通過唐朝與周邊國家頻繁的交往和文化交流,唐朝的法律也對古代亞洲國家的法典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大多照搬唐律。國際法制史學者將唐律與歐洲羅馬法相比較,將其視為古代“中華(中國)法制”的代表作。
現存最古老的《唐律亦舒》版本包括上海圖書館收藏的宋殘刻本、北京圖書館收藏的宋殘刻本和吳縣顧希齋收藏的元刻本。元十壹年(1351),崇化安有印本。在敦煌吐魯番出土文獻中,有壹部唐代書籍《法書》殘卷(見彩圖插頁第49頁)。在日本,也有很多種類的古抄本和刻本,比如文化二年(1805)的正式版。1983年,中華書局出版了劉·《唐律註》。校對員以韓粉樓的《西宅刻本》為底本,並參與其他版本的校對,做了詳細的校對筆記。此外,不附宋版的《唐律》,也已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發行。
右圖為《唐律》卷影(元刻本)。
最早最完整的法典——《唐律》研究
《唐律略論》(30卷)是唐代孫昌戊己奉皇帝之命編纂的。
它是中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
《唐律簡論》實際上由兩部分組成,即《唐律》和孫昌戊己等人對《唐律》的解讀。因為文中的釋文部分以“壹曰”二字開頭,所以稱為“唐律亦舒”或“唐律亦舒”。
隋朝統治者的暴政和嚴刑峻法所導致的農民起義的歷史給唐朝的締造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們接受隋朝滅亡的歷史教訓,采取各種措施建立和穩定專制統治制度。
立法活動是其中的壹項重要內容。唐律包括法、令、形、式四個部分。其中,法律是第壹位的,法律是刑法典,是用來定罪的。“秩序”就是國家的制度和政令。
“格”是對文武官員職責範圍的規定,作為考核官員的依據。“式”是尚書各部和殿、監、十六衛的工作條例。
唐高祖命裴濟等人在隋代《開皇法》的基礎上編纂了《武德法》。唐太宗貞觀年間,戊己、方等人奉命修改、刪減《武德法》,歷時十余年編撰成《貞觀法》。唐律自貞觀年間修訂以來,變化不大。唐高宗即位後,除了對法律做了壹些個別調整外,主要解決了法律實施中的無根據解釋問題。永輝三年(652),唐高宗任命孫昌戊己等19人編纂《律疏》,次年完成。當時叫永輝法書,所以全國頒布。編纂《唐律略論》的目的是為唐律條文提供壹個權威的解釋,因為唐律在實施過程中沒有統壹的解釋,如何理解唐律條文,哪部法律更適用,沒有統壹的標準,影響了唐律的實施效果。唐律對解決這個問題非常有利。
按照《唐律》12條的順序,對《唐律》502條進行了逐句註釋,以問答的形式區分了不同點和疑點。編纂者根據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至隋代的封建法律理論,記述了法律文本的起源,發展了其含義,補充了不完整的地方,豐富了唐律的內容。因為《唐律論》是朝廷撰寫,皇帝頒布的,具有很大的權威性,從此以後唐朝的官員在審理案件時都要以此為準。事實上,註釋部分與法律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唐律論》的實踐結果遠遠超出了最初的編纂目的。它不僅是唐律的解釋書,也是與律並行的唐代國家法典之壹。
《唐律疏議》編纂後,經歷了高宗、武侯、中宗、玄宗等朝代的壹些修訂,但都屬於個別內容和個別文字的增修。從唐律的發展和唐律的演變來看,《唐律》是唐代的經典。
《唐律疏議》作為壹部封建法典,具有濃厚的封建意識,體現了封建統治階級的階級意誌。它反映了禮制、君主專制、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唐律疏議》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兩個特點:壹是“德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之用”,倫理與法律相結合,前者為主,後者為輔。第二,簡化法律規定,減輕處罰。比如貞觀法中的刑罰與隋法相比,去掉了92個死刑,人數減少到71,還有很多變輕了。
唐律是秦漢以來封建專制時代比較簡單的法律。作為現代法律的壹般原則,著名案例法在第壹章《唐律簡論》中表達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剩下的17條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分則,具體規定什麽行為構成犯罪,犯罪後如何處罰。
《唐律上》規定了五種刑罰,即摑、棒、徒、流放、死刑,統稱為五刑。十惡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罪行,所以在第壹條就列出來了。所謂十惡,都是指直接侵犯專制皇帝的統治基礎,累積封建統治秩序的行為。十惡具體是指:謀反、叛逆、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十惡不赦者,重判,不享受贖免特權。所謂“十惡不赦”?就是這個意思。
八議,八議制度起源很早,唐律規定得比較詳細。八意見的對象主要指以下幾種人:親戚、親戚、聖賢、才子、功德、貴族、勤儉、貴客。簡而言之,無非是皇帝的親戚,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貴族。這些人只要沒有犯十惡不赦的罪,其他的罪都可以通過各種途徑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種特權制度體現了等級和階級的區別。
唐朝的名格法也規定了壹些原則,對如何認定犯罪性質、確定刑罰具有指導意義。劃分公罪與私罪,關於自首減輕處罰的規定,同罪處理原則,數罪並罰原則,加重累犯的規定,故意與過失的區分,類推的壹般原則等。關於老幼減刑的規定,關於同居不構成犯罪的規定,關於涉外案件處理原則的規定。
這些基本原則的規定,充分證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當完備和詳細的。
守法講的是守宮,守關津要塞。《職制法》是關於官職和職傳的法律。家庭婚姻法是關於戶籍、土地、稅收和婚姻家庭的法律。谷倉法是壹部關於國有牲畜和倉庫管理的法律。盛世之法,講的是出兵盛世之法。賊盜法是關於保護封建政權和地主階級的生命財產不受侵犯的法律。打架定律講的是打架和訴訟。欺詐和偽造法是壹部關於欺詐和偽造的法律。雜法是關於買賣、借貸、度量衡、商品價格規格、犯奸、國諱、私鑄錢幣、賭博、失堤、毀橋、放火、醫療事故、妨礙交通的法律。《擒死法》是壹部關於追捕罪犯和逃跑士兵、俘虜的法律。
唐朝的法律是在隋朝皇帝法的基礎上制定的,隋朝的法律繼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據秦漢以來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經驗,梳理了壹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則,對社會關系的各個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它是唐代以前中國封建法律的集大成之作,成為宋元明清時期制定和解釋封建法典的藍本,對古代日本、朝鮮、越南封建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被譽為世界五大法系之壹,中華法系的代表。
就法律而言,宋代的《宋刑法典》不過是唐律的翻版。元代《致遠新格》二十條與《唐律》九條相同,其余八條意見、十惡、官制均沿襲《唐律》。明代的《大明法》和清代的《大清法》都受到了唐律的影響。
大寶元年(761),日本文武天皇制定了《大寶法》,共6卷,12條。條文的標題和順序與唐朝相同,法律的內容也差不多。韓國的高麗法不僅在內容體系上與唐律相同,而且在刑名種類、特權階層的優惠條款等內容上也與唐律極為相似。在越南,歷代刑法也是仿照唐律制定的。
《唐律略論》不僅完整地保存了唐律,而且保存了大量唐律的內容、體例和形式。同時,它記錄了唐代政治、社會經濟的大量信息,是研究唐代階級關系、等級關系以及官制、兵制、田畝制度和稅收制度的重要依據。因此,清代學者王明勝稱《唐律論》為稀世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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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唐律(前稱蜀律;又稱唐律,唐律疏,故唐律疏)唐30卷?孫昌無極等中華書局1993.9京二筆,上圖為顧希齋殘宋版,北圖為顧希齋殘元大字版,上圖為顧希齋元刻本,北圖為顧希齋元至於之安秦有堂刻本,清嘉慶十三年(188)北圖收藏的人名手稿 上圖清蘭陵孫星衍宋富手稿,清乾隆十二年北京大學曲阜孔鈔丁卯(1747),清乾隆四十二年曲阜孔鈔丁酉(1777),清竹刻寶再版,江蘇書店,清光緒十六年庚寅(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