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共犯的犯罪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明犯罪目標、查看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事先合謀並承諾事後藏匿罪犯、消除犯罪痕跡和藏匿贓物以幫助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共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幫助罪犯逃避處罰的行為如下:
1,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透露有關部門禁止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的;
2、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為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設備、藏匿場所等便利條件的;
3、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露案情,幫助、指使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並串供的;
4.其他告知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17條
負有制止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犯罪分子提供信息、方便,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或者進行其他妨礙司法程序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辯護人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