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
1、網絡接入、域名註冊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和傳輸服務。
2.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在線支付、在線預訂、網絡購物、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
3、利用信息網絡提供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個人推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在明知他人正在使用信息網絡的情況下,為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的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需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所以為了不影響他們的正常生活,壹定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個人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為他人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1,相關行為被監管部門告知後仍在實施;
2.接到舉報後未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3.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4.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其他技術支持和幫助;
5、頻繁使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數據銷毀等措施或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逃避查處;
6.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的;
7.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知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