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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自己其行為構成犯罪嗎?

湯向明(德興市人民法院法官):本案的特殊性在於並未發生真實的綁架事件,而敲詐的對象是行為人自己的妻子。但我個人認為,周某曉的行為構成犯罪,並不能因為其所敲詐的對象是其妻子,而免除法律的處罰。

倪四強(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我個人認為周某曉的行為構成犯罪。

李金海(安福縣公安局洋門派出所所長):我認為周某曉的行為構成犯罪。不過,周某曉的行為並未得逞,屬於犯罪未遂,但盡管沒有得逞,鑒於數額特別巨大,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姚某(江西艾民律師事務所律師):我認為周某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他擾亂了社會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應該進行治安處罰。

周某曉“綁架自己”,“勒索妻子”,用虛構的事實來“詐騙錢財”,“綁架”、“勒索”、“詐騙”等情節不斷。那麽,如果他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話,究竟涉嫌哪項或者哪些罪名?哪些因素可能成為量刑的考慮?

湯向明:在詐騙罪中,受害人是基於錯誤認識而自願處分財產,本案不符合;認定綁架罪的關鍵,在於是否實際綁架了人質,本案也不符合。但哪怕是聲稱掌握他人隱私材料而勒索他人財物,都構成敲詐勒索罪,關鍵在於是否會讓對方產生恐懼心理,本案應該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此外,虛構被綁架的事實騙取親友財產,可能存在與詐騙罪的法律競合問題。關於量刑,敲詐親友並非是法定的減輕、從輕情節,但行為人行為性質是否惡劣、悔罪程度、受害人是否諒解等,在量刑上是會予以考慮的。

李金海:我認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該案中周某曉勒索50萬元贖金,他知道妻子沒有實際履行能力,因此積極引導妻子向父母開口,如果得逞,必然侵犯到其父母的財產權利。在法律上,父母的財產並非就是自己的財產,不得非法侵犯。另外,敲詐勒索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法律並未將受害人的親屬排除在外。

倪四強:本案中周某曉的行為更接近詐騙罪,盡管他揚言“不給50萬就要剁手指”,但這個暴力威脅也是在虛構的事實裏發生的。至於量刑方面,這個涉案金額屬於特別巨大,但如果取得家屬諒解,法院在量刑時可能會從輕考慮。

姚某:綁架罪的構成要件很明確,索要他人財物、對他人人身造成侵害。本案中既不存在人身侵害,財物也沒有實際損失,因此不構成綁架罪。本案也不構成詐騙罪,因為詐騙罪壹定要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讓受害人自願交錢,但周某萍是被迫的。至於敲詐勒索罪,是以公布隱私,以傷害他人相要挾索取他人的財物。

本案中,周某曉沒有傷害他人勒索錢財,他提出索要財物的對象是他的老婆。不管這個錢是存款,還是借款,只要是他妻子籌來的錢,就屬於夫妻的***同財物或***同債務,因此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以上人士均為個人觀點,不代表所在單位意見)

法文釋義

綁架罪 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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