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案件基本標準,案件類別:(元/件)民事案件1500元,行政案件2000元,刑事案件3000元,仲裁案件3000元;
2、不同案件有不同標準,簡單訴訟案件,可在上述標準的50%以內確定;重大訴訟、仲裁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標準的3倍以內確定;疑難復雜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有涉外因素的(爭議標的或者合同簽訂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在國外的,適用外國法律解決),在上述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上述因素可以合並計算,但實際標準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10倍;
3、簡單、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判定標準由省或省轄市律師協會另行制定;
4.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評定的“知名”律師,可在上述標準的10倍範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5.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代理費除按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基本收費標準確定外,還應按不高於以下比例單獨(累進)收取:爭議財產標的物654.38+0,000元(含)。
1萬元-1萬元(含),1萬元-50萬元-1萬元(含),1萬元-500萬元(含),500萬元。
其他罪名規定如下:作為刑事案件自訴人或者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民事案件標準收費;辦理壹審後二審的訴訟案件的,按照壹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費;已代理壹審或二審跟進投訴的,按壹審實際收費標準的壹半收取;他代理過仲裁,訴訟第壹、第二階段收費按仲裁階段減半。
法律依據
律師費用管理辦法
第十條律師服務費可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收取,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等。
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