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案件基本標準,案件類別:(元/件)民事案件1500元、行政案件2000元、刑事案件3000元、仲裁案件收費標準3000元;
2、不同案件不同標準,簡單訴訟案件,可在上述標準的50%範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重大訴訟、仲裁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標準3倍以內確定;疑難復雜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具有涉外因素(爭議標的物或合同簽約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國外,適用外國法律解決)的在上述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上述因素可合並執行,但實際標準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10倍;
3、簡單、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判定標準由省或省轄市律師協會另行制定;
4、經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評定的“知名”律師可在上述標準的10倍以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5、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代理費除按不涉及財產關系確定收費基本標準執行,還應按不高於下列比例另行收費(累進制)爭議財產標的1萬元(含)以下。
1萬元—10萬元(含)、10萬元—50萬元(含)、50萬元—100萬元(含)、100萬元—500萬元(含)、5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收費比例分別免收4%、3%、2.5%、2%、1.5%、0.7%。
其他收費規定為,擔任刑事案件自訴人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執行;辦理壹審繼辦二審訴訟案件的,按壹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過壹審或二審繼辦申訴的,按壹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訴訟壹、二審階段按仲裁階段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法律依據
《律師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