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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幫看守所的在押人員把信拿出來。違法嗎?

對於看守所的在押人員,不能看能不能帶信的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在押人員是限制通信的人,有些在押人員的通信行為是被監控的。雖然法律規定律師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見面交流,但有時候像這樣帶信是違法的,還可能使持信人犯罪。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和規章,羈押在看守所的人基本上都是犯人,也就是觸犯了我國刑法相關法律,被認為是犯罪嫌疑人的人。對於這類觸犯了我國刑法的罪犯,從進看守所開始,其自由就受到了限制。所有隨身物品都要登記檢查,發現違禁物品壹律沒收。拘留期間雖然可以和近親屬交流,但需要得到辦案機關的同意和公安機關的批準。那麽這些辦案機關如果隨意調配,會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決定是否可以溝通。壹般來說,在偵查過程中,除了律師,犯罪嫌疑人是不可能被同意的。作為律師,不是每個嫌疑人都能遇到。相關法律已有約定,並將根據具體案件的性質而定。所以能不能帶信就不好說了。如果不能交流,就不能帶信。帶信是違法行為,會影響調查取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壹條看守所對在押罪犯應當嚴格檢查人身和攜帶物品。非生活必需品出監或者轉監、勞改場所時,應當登記造冊,代為保管,清點歸還。違禁物品應予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時,應當當場作出記錄,由犯罪人簽名、按指印,送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在押罪犯,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第三十壹條看守所受辦案機關委托,可以檢查罪犯收發的信件。發現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予以拘留,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對罪犯的申訴、控告和看守所應當及時轉送,不得阻撓和扣押。

犯罪人揭發、控告司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材料,應當及時提交人民檢察院處理。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七十壹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第七十八條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控方式進行監督。偵查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可以被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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