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投訴(模型)
信息
原告:XX,男,AA歲,X族,XX省XX市農民,住XX市機關大院(死者丈夫)。
被告:YY,男,BB歲,X族,XX省XX市人,XX區衛生院院長,住XX衛生院。
請求的項目:
1.要求XX市人民檢察院對玩忽職守的YY提起公訴,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二、要求XX區衛生院支付1000元安葬費和死者兒子在伍佰的XX撫恤金2000元。
事實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上午XX時許,原告張XX之妻因產前出血(前胎已剖腹產)被送至XX區衛生院急診科,該院院長在診斷病情後,聽取了經管醫生吳XX的匯報。吳XX建議婦產科唯壹的醫生範XX參加剖腹產手術,並通知做手術(因為當晚停電)。XX年XX月XX日上午X時許,被告人來到病房查看,張某雙下肢水腫已至腹股溝,眼底在臍下,無宮縮等癥狀。在場的醫護人員朱XX建議立即手術。當日下午5時許,產婦身體出現水腫,宮縮無進展,病情嚴重。管理醫生吳XX建議立即轉院或者剖腹產。然而,被告YY對醫務人員的上述正確意見置若罔聞,沒有采取任何具體措施。被告明知產婦病情嚴重,只有參加會診的婦產科醫生才能保證安全,否則應立即轉院。但被告人不顧產婦家屬要求,仍安排範XX繼續下鄉從事計劃生育工作。更為嚴重的是,XX早晨產婦宮縮加強,胎心音消失,病情危重,但仍讓範XX下鄉,未采取及時搶救措施。到了10,產婦有生命危險,派人去找範XX。當天下午1: 4O,範仍未歸,孕婦張XX因剖腹產未及時搶救無效於1: 45死亡。XX年XX月XX日,原X縣醫療事故鑒定小組認定張XX死亡為“壹級醫療責任技術事故”。
被告人YY作為醫院院長,玩忽職守,對危重婦女漠不關心,不積極組織會診小組,讓婦產科唯壹的醫生離開醫院下鄉,對危重婦女置之不理;未能采納醫護人員的合理建議,及時進行剖腹產手術或轉院,導致產婦張XX 36小時未能得到及時治療,導致病情惡化而死亡。後果嚴重,影響極壞。有關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不能代替政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為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醫療衛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壹款、第13條第二款之規定,現通知妳院依法立案、偵查、起訴。
我在此傳達
歡迎
具體人物:李XX
委托代理人:XX法律顧問處律師。
Xxxx年x月x日
附:
1.XX市衛生局X衛字[84]05號復印件。
2××縣醫療事故鑒定小組的《鑒定報告》。
3.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提交XX市人民法院。
4.證人為XX,女,40歲,XX區衛生院婦產科醫生,住我院。證人吳XX,男,40歲,XX區衛生院外科醫生,住我院。證人朱XX,女,31歲,XX區衛生院衛生員,住我院。
來源:/question/359093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