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壹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壹萬元,可以增加壹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應增加刑罰量,但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職務侵占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50%以下;兩種情形同時具備的,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職務侵占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職務侵占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 0%以下;
(4)職務侵占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
濟款物及募捐款物,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 0%以下;
(5)職務侵占的款項用於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 0%以下。
4、因治病等急需而實施職務侵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 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