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江府辦發[2065 438+00]322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黔江區農村土地退出利用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區屬國有重點企業:
《黔江區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和利用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10年9月區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0年9月16日
黔江區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推進我區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農村土地資源有效利用,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和利用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06
第二條擁有合法農村住房、宅基地和承包耕地的農村居民,按照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自願退出農村住房、宅基地和承包耕地成為城鎮居民的,農村住房、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內的構築物(附著物)(以下簡稱宅基地和建築物)、承包耕地的退出和使用,適用本細則。
在依法、有償的原則下,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木的使用權可以通過轉包、出租、轉讓、拍賣、入股、聯營、劃撥等方式進行轉讓,具體轉讓辦法另行制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土地未流轉給非人員的失地農村移民和城中村農村居民,按照國家、市和我區有關征地的規定執行,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農村土地的退出和利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統籌兼顧的原則。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設計、分類規劃、統籌規劃。
(2)依法自願原則。農村土地的收回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
(3)合理補償原則。對退出農村土地的農民給予合理補償,充分保障農民的財產、住房等權利。
(4)統壹管理的原則。收回的農村土地應統壹管理,分類合理利用。
(5)使用控制原則。農村土地的收回和利用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四條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區宅基地和建(構)築物的退出和利用進行指導和監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農村承包耕地退出和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居民流轉承包林地的監督管理和審批工作。
公安、財政、民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土地、農業、林業、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管理、承包耕地的退出和利用、林地和林木的流轉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指導村(居)委會、組做好轉戶農村土地退出利用工作。
第五條區政府批準的農村土地整理機構負責下列工作:
(壹)收回宅基地和建(構)築物、承包耕地的清理、登記、計算、繳納費用等具體實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延伸邊界以外的宅基地和建(構)築物的補償、改造、管理和利用。
(三)通過貸款、財政投資資金、財政周轉金、地票收入等渠道,專項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擴展邊界以外的承包耕地退出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並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承擔承包耕地退出後的補償整治工作。
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具體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延伸邊界內的宅基地和建(構)築物、承包耕地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可委托農村土地整理機構實施。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具體負責承包耕地的管理和利用。
第六條區級相關部門應當結合城鎮化進程和經濟社會發展,量力而行,引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土地整治和流轉、農業產業化和規模化經營;支持和鼓勵城市工商資本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農村土地和林地流轉,提高農村土地退出利用效率。
第二章退出和補償
第七條符合《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黔江府發[2010]56號)規定的準入條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為實施細則規定的農村土地退出對象。
第八條轉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也可以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自願退出並獲得補償,鼓勵轉戶分批退出。
第九條農村居民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其宅基地和建(構)築物退出按下列規定補償:
(壹)農村居民自願轉戶並退出宅基地和建(構)築物的,參照退出時我區征地政策對農村房屋及其構築物和附著物給予壹次性補償;宅基地使用權退出時參照我區征地政策中的土地補償標準給予壹次性補償;購房補貼以轉戶前戶口本登記的農業人口為準。中心城區購房補貼1.5萬元/人,村鎮購房補貼8000元/人。今後征地不再享有補償權。
(2)部分家庭成員成為城鎮居民的,在今後全家退出時,將保留獲得該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相應補償的權利,不再享有該宅基地的取得權。全家轉為城鎮居民的,退出宅基地和建(構)築物,按照全家退出時的標準進行補償。
(三)農村五保對象(不含孤兒)退出宅基地和建(構)築物後,由民政部門統壹安排集中供養,農村土地整理機構建立專賬、專賬管理,取得的土地使用增值收益按有關規定上繳民政部門,專項用於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
第十條對自願退出承包耕地的,按當前承包期剩余年限和年均流轉收益標準補償。我區第二輪承包期為1998年6月30日至2028年6月30日,其余年限為承包耕地退出時至2028年6月30日。收回的承包耕地面積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的面積為準。補償標準為: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按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執行;城市規劃區以外的6個街道(東、西、南、柏舟、正陽、馮佳)屬於本行政區域,4個中心鎮(石慧鎮、濁水鎮、阿蓬江鎮、麻辣鎮)。鎮規劃區內的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農田650元,每畝土壤600元。四個中心鎮和其他鄉鎮規劃區以外地區的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耕地550元,每畝土500元(面積按確認後的面積計算)。
對歷史上形成的地塊、飼料地按承包耕地標準給予補償,面積以承包土地確權登記面積為準。
第十壹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的農村居民全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退出宅基地、建(構)築物和全部承包耕地的,按照同期征地政策給予補償安置。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了農村土地征收手續的,將原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第十二條部分家庭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今後全家退出時,保留其從承包耕地獲得相應補償或收益的權利。當全家成員轉為城鎮居民時,承包耕地收回,按全家退出時的標準補償。
第十三條出讓住宅用地和建(構)築物退出按照申請、審查、批準和實施的程序進行:
(壹)經戶口遷入地公安部門審核批準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居民,可按下列要求向戶口遷出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1.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申請表;
2.農村房地產權證;
3.轉出戶的戶口簿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4.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戶歸還土地的書面意見;
5.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含購房證明);
6.公安機關出具的轉移確認通知書;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到申請後,應對農民的相關條件和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農村土地整理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對農民家庭成員及宅基地、建(構)築物情況進行清理丈量,登記計算補償費,並在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後,由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整理機構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建(構)築物協議書》。協議約定的期限自轉讓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補償清單等申請材料報送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登記造冊管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報區政府審批。
(4)宅基地和建(構)築物收回被批準後,轉戶居民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及時交付宅基地和建(構)築物,同時取得宅基地和建(構)築物收回補償。
宅基地和建(構)築物退出後,依法註銷原農村房地產證。協議約定土地流轉過渡期的,農村房地產權屬證書由農村土地整理機構管理,並報權屬登記機構備案。在宅基地和建(構)築物交付使用前,轉移居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宅基地和建(構)築物,不得改變宅基地和建(構)築物的用途和現狀。
第十四條流轉戶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場的退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農民退出承包耕地、自留地、飼草地,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包括退出原因、退出面積、是否所有家庭成員同意放棄承包經營權等內容。,並同時提供遷出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轉移確認通知書。
(二)退出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的農民,應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退出協議。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承包農戶的戶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名稱;
2.承包耕地、自留地和飼料地的地塊、位置和面積;
3.補償的方式和金額;
4.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協議約定的期限自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3)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公示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場的退出及其補償情況。收回的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面積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的面積為準。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四)退出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的補償,首先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集體經濟組織確實無法出資的,經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確認後,區財政可用於向農村土地整治機構支付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
(五)以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土地收回補償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土地收回申請、土地收回協議、相關土地收回理由及材料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審查其真實性和是否符合收回土地的規定。經審核符合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區政府批準。經批準後,農村土地整理機構可以向被清退的農民支付補償費。
(六)退出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並獲得補償後,由集體經濟組織返還或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歸還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請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註銷。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收回或者註銷承包經營權證的情況書面告知農村土地整理機構。
《退出農村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協議》約定轉戶還地過渡期的,農村承包經營權證由農村土地整理機構管理,報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包耕地交付前,被流轉居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承包耕地,不得改變承包耕地用途。
第十五條被轉移居民收回的宅基地、建築物和承包耕地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延伸邊界範圍內的,國有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其儲備範圍和農村土地整理機構的測算,壹次性支付補償費。
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委托農村土地整理機構與被轉讓居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
第十六條區政府可以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並對轉移居民集中居住區進行統壹規劃建設。轉戶居民可按所在區的規定申請購買。
符合城鎮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轉戶居民,轉戶進城後可納入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範圍。
第三章整改
第十七條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編制全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區財政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支持農村土地整理機構通過財政撥款、貸款等渠道籌集農村土地整理資金。
第十八條農村土地整理機構應當編制復墾方案,明確復墾的地類、規模、工程設計、工程進度和資金運作等內容,經區土地管理部門審核並報市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後,按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農村土地整理機構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開展農村土地整理;符合相對集中的條件,適合農業使用等。,收回的宅基地應當復墾為耕地或者其他農用地,交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利用。
宅基地復墾按照《重慶市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管理條例》執行。
第二十壹條區級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田、水、路、林、村、房綜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
第四章利用
第二十二條原農村土地使用權人將宅基地和農村房屋交付土地整治後,經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農村土地整治機構或者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可以臨時出租或者臨時改變農村房屋及其他設施的用途。
對農村已撤銷、補償、整治的農村房屋、集體建設用地和農用地,農村土地整治機構或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可向區國土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農村房地產權證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通過抵押、臨時利用等方式籌集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
第二十三條開墾出來的宅基地,原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土地利用現狀變化進行年度調查,更新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涉及土地權屬調整和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退出的宅基地應當優先保障農村發展和建設用地需求。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延伸邊界外,宅基地復墾後產生的建設用地指標,由農村土地整理機構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或地票交易使用。
農用地整治後,新增耕地指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向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申請交易。
第二十五條收回的承包耕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對承包耕地的管理、整治、經營和利用,防止土地拋荒。
承包耕地分散的,可以通過承包耕地置換實現相對集中連片,積極引入城市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專業大戶參與,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和規模化經營,提高利用效率,充分發揮效益。
第二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出資的承包耕地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統壹使用,土地補償資金可以通過流轉方式籌集或者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二十七條農村土地整理機構支付收回承包耕地補償費後,集體經濟組織應與農村土地整理機構簽訂托管協議,並由農村土地整理機構組織托管的承包耕地流轉或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出讓收入用於歸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延伸邊界內的承包耕地退出,由國有土地儲備機構補償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與國有土地儲備機構簽訂托管協議,由國有土地儲備機構經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已退出的承包耕地已經流轉的,轉讓方變更後,原流轉合同繼續執行。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償的,流轉收益應當返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新的承包方。由農村土地整理機構或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先行支付補償的,轉讓收益用於歸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或國有土地儲備機構。
第二十九條通過地票交易、承包耕地流轉經營等方式無法平衡已支付的土地退出補償費的,經國土、農業、財政等部門審核確認後,通過區財政投入或預留適量國有土地取得出讓收入等方式彌補資金缺口。
由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出資補償的,土地收回補償費計入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儲備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成本。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條區國土、農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加強對宅基地和地上建(構)築物、承包耕地退出補償、利用和資金使用的監督。
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承包耕地使用的監管,防止拋荒,調解承包耕地退出糾紛。
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居民林地流轉的監管,負責調解承包林地流轉糾紛。
第三十壹條擅自將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有關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隱瞞、欺騙、捏造等手段獲取補償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被轉移居民收回的宅基地和建(構)築物、承包耕地不予補償、不及時補償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被轉移居民及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由區級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有關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土地、農業、林業、財政、監察等主管部門,農村土地整理機構、國有土地儲備機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並公開舉報監督、政策咨詢電話和公眾信箱,接受公眾咨詢,監督宅基地和建築物、承包耕地的收回、補償、整理和利用以及林地、林木的流轉管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