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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清末變法修律引發的禮法之爭中法理派的法律思想及特點

二、法理派修律與“禮法之爭”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三月十壹日,清政府下達修律詔書,隨即又詔令組建修訂法律館,選任法律大臣等相關事宜。時任刑部左侍郎的沈家本被任命為修訂法律大臣,主持修律事務,並擢派熟知歐美法律的出使美國大臣伍廷芳等幫辦修律。在沈家本主持下,清庭先後派員分赴歐美﹑日本考察法制。沈家本說:“臣等奉命修訂法律,固以明定法權推行無阻為指歸,尤以參酌東西擇善為目的。……考察日本改律之始,屢遣人分赴法﹑英﹑德諸邦,采取西歐法界精理,輸入東瀛,然後薈萃眾長,編成全典。”在這樣的認識下,⑶以“博稽中外,參考古今”⑷﹑“模範列強”⑸為宗旨的法理派修律原則也基本確立。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制訂了修律中第壹部法律,也是中國歷史上第壹本單行訴訟法規--《刑事民事訴訟法》,雖然“刑民合壹”而編,但已嚴格區分於傳統舊法“刑民不分”特點。該法上呈清庭後,清庭諭令各省督撫大臣“體察情形,悉心研究其中有無扡格之處,即行縷析條,據實具奏。”⑹然而立法者萬沒想到該法壹出即遭到各地督撫將軍的幾乎壹致批駁。例,廣西巡撫林紹年奏稱:“新纂刑事民事訴訟各法,廣西尚難行。蓋俗悍民頑,全恃法律為馭駕,聞以不測示恩威。若使新法遽行,勢必誇張百出,未足以齊外治,先無以靖內訌,下所司知之”。⑺而直隸總督袁世凱奏稱:“新纂刑事民事訴訟法,內有扡格者數條,請飭再議”。⑻張之洞是對新法駁議最為猛烈的,他在《遵旨覆議新編刑事民事訴訟法》中對該法草案進行了全面的否定。如,對父子異財﹑男女平等﹑律師制度﹑陪審員制度﹑廢除比附法﹑規定控訴期限等都進行了批駁,隨後這部新法即被清政府廢除。這也是“禮法之爭”的開始,可以說清末的修律自開始之時便伴隨著“禮法之爭”的爭論。對《刑事民事訴訟法》的駁議直接促成了清末法律改革中禮教派與法理派兩大派別的形成,引發了長期的“禮法之爭”的局面。雖然《刑事民事訴訟法》未及公布便胎死腹中,但隨之另壹部更具有影響的法典《大清新刑律》又出臺了。由於新刑律中體現了法律與禮教分離的精神,這部法典無可避免的遭到了以張之洞為首的禮教派的群攻“禮法之爭”進入高潮階段。雙方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大清新刑律》是否應確定“無夫奸”﹑“子孫違反教令”是否為罪以及“幹名犯義”條存廢﹑“存留養親”是否應編入刑律﹑“子孫卑幼對尊長可否行使正當防衛權等問題上。以沈家本﹑伍廷芳﹑楊度為代表的法理派與以張之洞﹑勞乃宣為代表的禮教派展開了激烈的辯駁。  1、禮教派對新刑律的批判  禮教派認為:“中國素重綱常,故於幹名犯義之條,立法特為嚴重”。⑼故“幹名犯義”條款大於禮教之事是傳統倫理根本所在,故新刑律中不能無反映。對於“存留養親”,禮教派認為這是宣揚“仁政”﹑鼓勵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於新律之外。對於“無夫奸”和“親屬相奸”的問題,禮教派認為“親屬相奸”乃“大犯禮教之事,故舊律定罪極重”⑽新刑律不但不應無反映而且應作特別規定。對於“子孫違反教令”禮教派主張“子孫治罪之權,全在祖父母﹑父母,實為敬孝之盛軌”。⑾對於子孫卑幼能否對尊長行使正當防衛權問題,禮教派認為按照中國傳統的倫理,“天下無不是之父母”,子孫對父母祖父母的教訓懲治最多像舜帝那樣“大杖則走,小杖則受”,只有接受的道理,而絕無“正當防衛”之說。  2、法理派對禮教派批駁的回應  對於禮教派的攻訐和批駁,以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進行了堅決的反駁。沈家本在《書勞提學新刑律草案說帖後》中稱:“(幹名犯義)此告訴之事,應於編纂判決錄時於誣告罪中祥敘辦法,不必另言專條。”“(犯罪存留養親)古無罪人留養之法……此所當敬議尋繹者也,此法不編入草案似尚無悖於禮教”。“(親屬相奸)此等形同禽獸,固大乖禮教,然究為個人之過惡,未害及於社會,舊律重至立決未免過嚴。……處以三等有期徒刑與舊法之流罪約略相等,似亦不過為寬,應於判決錄詳定等差,毋庸另立專條”。⑿“(子孫違反教令)出乎家庭,此全是教育上事,應別設感化院之類,以宏教育之方,無關於刑事,不必規定於刑律中也”。“(無夫奸)無夫之婦女犯奸歐洲法律無治罪之文。……此事有關風化,當於教育上別籌辦法,不必編入刑律中。孔子曰:‘齊之以刑’又曰:‘齊之以禮’,自是兩事,齊禮中,有許多設施非空頒文告遂能收斂也,後世教育之不講,而惟刑是務,豈非聖人之意哉!”⒀由此可見,兩派爭論的核心在到底要不要秉承傳統的“禮法結合,隆禮重刑,明刑弼教”舊律精神?還是采用以西方資產階級人文主義為核心的,以自由﹑權利﹑平等﹑人權為價值取向的西方法精神。各省地方大臣壹致反對將西方法精神融入新律中而致使禮法精神喪失。他們認為“三綱五常”乃中國數千年來立國之根本,不可輕言廢棄。“禮教可廢,則新律可行,禮教不可廢,則新律必不可行。是非不能並存,禮律必期壹貫”。⒁禮教派始終緊緊咬住“禮法”不放,給法理派不斷施加壓力,要求清庭對《大清新刑律》進行重編。在清庭中央的幹預下,法理派被迫作出妥協讓步,沈家本辭去修訂法律大臣的職務,失去了清庭的信任。“禮法之爭”以法理派的失敗告終。  有學者認為這種失敗是註定的,原因在於法理派接受了西方學說,簡單的“拿來主義”西方的法律價值觀念,積極從事變法修律,企圖壹夜完善立法,沒有將法律文化本土化和改造,最終壹樣失敗。筆者以為這種觀點還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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