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於6月1948+2月1日由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合並而成。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的職能。1995 3月18日,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已經合法成立。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壹)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八)管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和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
(十壹)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證監會的全稱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研究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起草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的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相關規章制度。
(二)統壹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三)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準公司債券上市;監督上市政府債券和公司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督國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清算;監督境內機構按規定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五)對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進行監督。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照規定負責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業協會的歸口管理。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基金托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督其基金托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監督境內機構在境外設立證券經營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從事證券業務。
(九)監督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統計和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對其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管。
(十壹)依法查處證券期貨違法行為。
(十二)證券期貨業外匯歸口管理和國際合作。
(十三)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在“分業監管”模式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司其職,分別監管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