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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案件已經送到檢察院,當事人可以要求見律師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分為立案、偵查、公訴和審判階段。公安機關負責壹般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偵查;同時,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也可以依法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無論是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案件,還是檢察機關負責偵查的案件,經過偵查,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應當依法寫出起訴意見,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此時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機關負責案件審查起訴的部門負責這項工作,也就是大多數人說的案件到檢察院。此時,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聘請律師為其辯護,或者依法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會見律師。

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三條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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