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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太原誰能給我的大狗開個證?。蘇沐。。。太多的錢

太原市限制養犬規定

(1995 8月31日太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1995 11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根據2006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次會議批準。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於2001年4月26日批準的《關於修改〈太原市限制養犬規定〉的決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維護生活環境和公共秩序,根據《山西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和外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迎澤區、杏花嶺區、萬柏林區、小店區、尖草坪區、晉源區的街道辦事處(偏遠農村除外)為限制養犬區;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城鄉結合部的村莊可以劃為限制養犬區。

第四條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實施。

市公安局主管限制養犬工作。

公安、農牧、衛生、工商、環衛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限制養犬工作。職責分工如下:

(壹)公安部門負責養犬的審批、登記、發放許可證和日常管理,處罰違法養犬人,捕捉違法犬,捕殺狂犬;

(二)農牧部門負責動物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和接種,發放免疫證明,監測犬類疾病疫情,診治犬類疾病,配合公安部門捕殺狂犬;

(三)衛生防疫部門負責人利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和接種,對犬類疾病的疫情進行監測;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養殖和犬類交易市場的管理;

(五)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犬類汙染的監管。

第五條禁止居民和外國人在限制養犬區內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

居民飼養小型觀賞犬應向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報公安局批準。

外國人申請小型觀賞犬由市公安局審批。

小型觀賞犬的品種和身高標準由市公安局會同市農牧局確定並公布。

第六條限制養犬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因軍事、偵查、科研、護理、表演等需要養犬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公安派出所審核後報市公安局批準。

第七條在養犬限制區內,年滿18周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且居住在獨戶住宅或者獨戶住宅的居民申請養犬,每戶限養壹只。

集體公寓、集體宿舍禁止養犬。

第八條經批準養犬的,應當帶犬到農牧部門進行檢疫,註射狂犬病疫苗,憑免疫證明到公安局登記,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經批準養犬的外國人,經檢疫合格並註射狂犬疫苗後,持免疫證明到市公安局登記,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第九條《養犬許可證》由養犬人發放,有效期為壹年。狗牌應該戴在狗的脖子上。沒有養犬許可證的,視為無證犬。

第十條經批準飼養的犬只,首次登記後,應當從第二年起每年按時檢驗。逾期不年檢的,視為無證犬。

年檢的程序和內容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辦理。

第十壹條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居民和外國人應當繳納登記費,並逐年繳納年檢費。每只狗註冊費500元,年檢費100元。

第十二條單位和居民將已登記的犬只轉讓、出售或者死亡的,應當在壹個月內到公安部門辦理過戶或者註銷手續。繼續養犬的,應當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禁止在限制養犬區內養犬。

未經批準,不得在限制養犬區開設犬類交易市場。

第十四條經批準養犬的單位應當拴養或者圈養。

第十五條單位和居民的犬只死亡後,應當深埋,不得隨意丟棄;發現犬只患狂犬病後,應自行捕殺或及時向公安部門和農牧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經批準養犬的居民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辦公室或者公共場所;

(2)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攜犬出戶時,應當帶犬鏈,由成年人牽領。離家時間為19時至次日7時;

(四)不得破壞公共* * *環境衛生,犬只在室外排泄糞便的,犬只應當及時清除;

(五)不得打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七條在限制養犬區內,無《養犬許可證》養犬或者非法交易犬只的,由公安部門沒收其犬只,並對個人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

第十八條未經批準設立犬類養殖和犬類交易市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犬只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部門對責任人處以壹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應當沒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

(壹)攜犬進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辦公場所;

(二)攜帶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因養犬擾亂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違反犬只出戶時間的。

第二十條在限制養犬區丟棄病死犬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處200元罰款。攜犬人未及時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責任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壹條單位或者居民養犬造成他人損害的,單位或者居民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公安部門沒收其犬只,吊銷其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限制養犬區內,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部門對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倒賣《養犬許可證》或犬牌的;

(二)縱容犬只傷害他人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管理人員依照本規定執行公務的。

第二十三條在限制養犬區內,公民可以捕殺在街頭遊蕩的犬只,也可以將其捕捉後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公民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經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太原市人大(含常委會)發布日期:2006 54 38+0 9月29日實施日期:1996 3月01(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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