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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誰能提供徐婷在法庭上的辯護記錄?

24歲的陜西小夥徐婷用ATM機多提了近17.5萬元。近日,他被壹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這壹判決遭到輿論質疑,認為有失公允。

記者何立丹張以慶

2006年4月21日,位於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西平雲路的壹臺自動櫃員機(ATM)因廣電運通金融電子有限公司進行系統升級,壹度出現故障..

當晚10左右,山西臨汾市襄汾縣24歲的小夥子徐婷發現,自己在從銀行卡裏扣除1元之前,從ATM機裏取了1000元。他又想把錢拿走,還是拿了1000元扣了1元...不可思議的徐婷用他的余額65,438。

被銀行發現後,徐婷攜款潛逃了壹年。壹年後,他在陜西寶雞火車站被警方逮捕。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後,將徐婷案定性為“盜竊金融機構,數額巨大”,判處徐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徐婷案宣判後,引起了激烈的爭議,90%的網民認為徐婷的量刑過重。本報記者還了解到,徐婷已提出上訴,但二審日期尚未確定。

“我兒子怕給家裏帶來麻煩。”

“我孩子性格挺好的,但是他比較要強。說實話,他不怎麽看重錢。”65438+2月21,許的父親告訴本報記者。徐婷是襄汾縣郭家莊人。高中畢業後,他在某大專市場營銷專業讀了壹年半,然後輟學,開始在臨汾賣摩托車半年多。當時徐婷月薪1000多元,“在當地算是挺好的了”。

因為女朋友去了廣州,2006年6月5438+10月1,徐婷開始在廣州工作。在廣州,徐婷沒有遇到壹個很好的機會。經朋友介紹,徐婷先在廣州壹家酒店當服務員,不久後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當保安。在許看來,當時自己的工資只有“壹個月七八百元,還不如現在這樣。

許蔡亮回憶,徐婷曾在法庭上供述,當他發現自動取款機出錯時,“他覺得先取點錢,等銀行工作人員來要的時候再還就好了。”許蔡亮強調,徐婷“在他拿了錢之後,第二天沒有立即離開,而是正常上班。第三天,他在單位呆了壹天,也沒人找他。”

但當這家銀行發現問題並來到徐婷時,徐婷選擇了逃避。廣州中院的壹審判決也認定徐婷的“錢財被揮霍”。

“我不贊成說我的孩子‘揮霍無度’,”許蔡亮說。據他描述,婷拿走的654.38+075萬是這樣花的:5萬元在回陜西的火車上被人偷了,“然後就不敢回家了。他用剩下的錢和另壹個朋友在太原開網吧,投資654.38+05。他還買過5000多元的彩票,他也虧過;後來還剩下2萬多。他今年總是要支付生活費和租房子的費用。”

去年,徐婷被太原壹家企業錄取,並被派往陜西寶雞培訓。不久後,他在寶雞火車站被捕。

許回憶說,在過去的壹年裏,壹直呆在太原,沒有回過家,也沒有給家裏匯過錢。他只是給家裏打了幾次電話,每次都跟家裏人說:“沒事,不用擔心我。”

有壹次,的同學告訴許,已經到了臨汾,但最後他沒有回家,父子也沒能見面。許分析說,他的兒子“害怕在家裏惹麻煩”。

徐婷是四口之家。父母都曾在當地礦山工作。現在徐婷媽媽的工作關系沒了。她打零工,50歲的許下崗了。她平時只能打零工。家庭月收入約1,000元。徐婷還有壹個21歲的妹妹,今年還在復讀,準備高考。

盜竊?侵占罪?

法院對徐婷的壹審判決認定,徐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壹個細節是,徐婷曾向他的同事郭鞍山講述他的“奇遇”。郭鞍山在銀行辦了假身份證和新卡,賺了654.38+0.8萬元。郭安山於去年6月165438+10月向警方投案自首,並退還被盜贓款。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郭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1000元。徐婷和郭安山當晚在雲平路商業銀行ATM機取款時的銀行視頻和攝像頭截圖證實了他們的取款行為。

目前,爭議的核心是徐婷的行為屬於“侵占罪”還是“盜竊罪”。

根據法律規定,所謂“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給予妳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歸還的行為。所謂“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當然,盜竊罪的處罰更為嚴重。1998年3月,我國開始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以上至十萬元的,為“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其中之壹是“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

徐婷的辯護律師、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宜春認為徐婷犯有“貪汙罪”。他告訴本報記者,徐婷的法律意識明顯不高。在吳宜春看來,盜竊的顯著特征是“秘密竊取”,但徐婷是用自己的銀行卡取錢,其身份已被銀行掌握。其行為不符合“竊密”的特征。

吳宜春參與了徐婷的壹審辯護。他承認,連他自己都沒想到,徐婷的案子會“判得這麽重”,因為“銀行出了點差錯,應該減輕對徐婷的處罰”,但最終法院認定銀行沒有過錯,判徐婷盜竊罪成立。

“不能說只允許銀行多扣錢,事後道歉還給客戶,但不允許客戶犯錯。這就相當於。”吳宜春認為,按照盜竊金融機構且數額特別巨大的量刑標準,起點是無期徒刑,甚至可以判處死刑。“如果徐婷被判犯有挪用公款罪,刑期肯定會輕得多,通常是三到七年。”

北京郝穎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海波認為,徐婷的行為屬於“盜竊”。“徐婷知道他卡裏只有1.7萬元,他知道這1.7萬元是屬於銀行的。他的行為雖然不同於偷別人包裏的錢,但實際上是利用了取款機的程序錯誤,用非法手段取了錢,逃之夭夭。他的惡意取款行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是,由於這壹事件的偶然發生,李海波表示,銀行的漏洞是事先的,存在行政責任。網絡運營公司(廣電運通公司)也有責任,徐婷的案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從輕處理。這就好比“如果妳發現妳的銀行賬戶裏莫名其妙多了錢,只要妳不用,還給銀行,就可以免除責任。”

在李海波看來,盜竊可以分為幾種,金融機構是單挑出來的,盜竊金融機構的人會被判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個‘巨量’應該根據社會發展重新考慮。”李海波強調,對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遵循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竊罪的司法解釋(1998),但1998司法解釋確定的數額已不符合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形勢,“執法者的量刑出現了問題”。

量刑爭議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林撰文指出,同樣發生在廣東的余振東貪汙挪用公款案,涉案金額高達四億八千二百萬美元。余本人被法院認定貪汙,共計約6777萬美元,約654.38+2800萬港幣。挪用公款總額約654.38+0.25億美元,約2.73億人民幣,2000萬港幣。但在數罪並罰下,余振東僅被判處有期徒刑65.438+02年。“兩個案子對比壹下,結局可謂天壤之別。”

這篇文章猶如壹石激起千層浪。吳宜春說,盜竊罪、詐騙罪等幾個同級別犯罪的起始刑數額,在改革開放後的20多年裏,變化不大;但20多年來,貪汙賄賂犯罪定罪數額每年都有所放寬。“這本身就不公平。比如我接觸的案例,在1989,壹個人貪汙十萬元以上可能被判死刑;但現在受賄20萬元或1萬元,根本不會判死刑。”

在吳宜春看來,貪汙賄賂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性更大,這說明“我們的法制理論中存在壹些值得思考的問題,比如我們當初的立法是否把不同利益群體放在了高低?”

北京律師李海波認為,與貪汙賄賂相比,盜竊對社會的危害更小。“壹些貪官貪了很多錢,很多被判了十幾年。而且貪汙受賄很難察覺,但是用銀行卡取錢有攝像頭視頻,肯定會被抓到。”

很多網友列舉了國外類似的利用ATM漏洞取錢的事件。例如,在類似英國徐婷案的事件中,壹個家庭利用ATM機漏洞取走了1.3萬英鎊,分別被判處12個月到15個月不等的監禁。

李海波認為,這些案例“不具有可比性”,因為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不同,各國的評價標準也不同。他說,輿論的激烈反應是壹把“雙刃劍”。“如果大家都不發表意見,整個案件的操作就在法院內部進行。沒有監督,很可能會維持原判。”

而壹個廣為流傳的說法是,根據刑事訴訟中的“警察陷阱理論”,ATM機的紊亂誘使壹個正常公民產生了暫時的犯罪意圖。而人性,往往經不起這樣的誘惑和考驗。許說,在這種情況下,10人中有9人會動心。

許口口聲聲說他們想過和銀行協商,但“銀行拒絕協商”;如今兒子壹審被判無期徒刑,許只能反復強調,“只要拿到的錢能還給銀行,不就沒事了嗎?”我們沒想到會得到這麽重的判決..."

壹些熱心網友甚至公布了廣東中院和廣州商業銀行的投訴電話,呼籲網友們依次撥打。但截至記者發稿時,廣州商業銀行對此事保持了壹貫的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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