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產假工資。產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的形式予以補償。生育津貼按女職工分娩或流產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基數計發。參保不滿12個月的,以生育或流產當月本市上年度最低繳費工資基數為基數。
(二)女職工懷孕後的產前檢查費、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普通病房住院費、產後恢復醫療費、基本治療費等生育醫療費用,按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三)女職工懷孕後和產後4個月內因生育並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4個月後的醫療費用,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按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三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給予壹次性營養補助,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
第八條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配偶失業的,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前檢查、分娩、流產費用,按生育保險規定標準的50%支付,不享受其他生育保險待遇。
第九條職工因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絕育、復通等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並發癥的醫療費用,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按有關規定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條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失業後,在批準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條件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生育醫療費、壹次性營養補助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原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退休後,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等手術費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壹條女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應在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管理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規定執行。經辦機構對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
生育保險藥品和醫療服務目錄是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醫療服務目錄的基礎上,結合生育保險特點,適當增減後公布。
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項目和病種定額進行結算。具體結算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征收,具體征繳和管理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按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基數的0.8%繳納生育保險費;逾期不繳納的,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按日加收應繳金額2‰的滯納金。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在成本(費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存入銀行的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所得利息納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十五條單位分立、合並、轉讓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壹次性清償其應當承擔的生育保險費用。
第十六條發生下列情況的醫療費、生育津貼和壹次性營養補助費,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違反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的;
(二)非法選擇胎兒性別、自殺、自殘、打架鬥毆、酗酒、吸毒等原因終止妊娠的;
(3)因宮外孕、葡萄胎等原因終止妊娠;
(四)第三人責任的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藥品事故;
(5)治療各種不孕癥(妊娠)和性功能障礙;
(六)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新生兒的醫療費用;
(八)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
(九)在本市非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搶救除外);
(十)參保職工就醫時未出示《社會保障卡》和生育保險醫療證明的;
(十壹)其他不符合生育保險範圍和標準的費用。
第十七條單位、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個人騙取生育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追回並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規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追償,並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職工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到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查詢。職工與用人單位因生育保險待遇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