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虛開發票額較大壹般是指10萬以上的,數額在50萬以上的就構成了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壹)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有的經濟發達省份以虛開稅款萬元、致使國家稅款被騙5000元為定罪起點標準。10萬元為虛開稅款“數額較大”起點。
被騙稅5萬元為“有其他嚴重情節”。50萬為“數額巨大”起點,被騙稅30萬元以上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0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起點,被騙稅50萬元以上並在偵查終結無法追回的,屬“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壹的,違反有關規範,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
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金;虛開的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金。
虛開的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金或沒收財產;虛開的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虛開發票罪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