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會後,如果您需要律師,您可以出於以下原因聘請另壹名律師:
1.第壹次開庭後,仍有可能進行第二次或第三次開庭。如果再次開庭,委托律師可以參與庭審,盡可能維護合法權益。
2.如果庭審後法院直接判決,委托律師可以詳細分析案情和判決。如果妳對法院判決不服,妳的委托律師可以代為上訴,參與二審訴訟,維護妳的權益。
當然,如果能在第壹次開庭前甚至向法院提起訴訟前聘請律師,將更有利於律師從整個案件的角度把握訴訟的方向和策略,盡可能維護合法權益。
擴展數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法庭辯論按以下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原告和訴訟代理人都出庭時,壹般是原告先發言,訴訟代理人再補充。發言的主要目的是論證自己的觀點和看法,反駁被告人在法庭調查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而不是重復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所作陳述的內容。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答辯。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護,不是簡單重復其在法庭調查階段的陳述和辯護,而是針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陳述,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違法,法院不應予以支持的意見和辯護。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認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他的發言或答辯是為了反駁原告和被告所主張的事實、理由和請求,從而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應該得到保護。
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與他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他與該當事人的關系是既對立又統壹的。在針對對方時是統壹的,沒有獨立主張的第三人協助對方回答和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和請求。
在訴訟中涉及到權利的享有或責任的承擔時,兩者之間是對立的關系。此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對與其發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的事實、理由和請求進行回答和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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